来源: www.examda.com
(三)、运输单据的审核要求
①单据的名称和类别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如指定为海运时,应提供海运提单;指定为空运则必须提供航空运单等。②同时,还要注意信用证有无指定船名或承运人的特殊条款。
③托运人(SHIPPER),亦称发货人(CONSIGNOR),一般应为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以中间商(转口商)作为托运人,这种提单即所谓“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承运人(CARRIER)接受托运人的委托负责办理货物的单位,应满足信用证的规定。
④收货人(CONSINGEE),俗称提单抬头人。根据不同的运输单据有不同做法,海运提单多数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的做法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以做成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等不同形式。如,抬头做成“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应做成“空白背书”。
当信用证有背书要求时,应确保按要求背书。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因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必须打出具体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⑤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如果是“指示性提单”,在收货人栏内看不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承运人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因此特别设立一个“被通知人”栏目,要求托运人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以便货物到港时进行联系办理交货手续。
⑥海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的区别。
目前,由于集装箱运输日益发展,多式联运有逐步代替纯海运的趋势,有不少提单使用“多式联运和海运提单”的两用提单格式,在原海运提单的“装船港”(PORT OF LOADING)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处增加了“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头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和“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等栏目。
我们在制单和审单时要注意,凡是只有“起运港”至“目的港”(PORT TO PORT)的提单是海运提单,如果使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并有“收货地点”、“头程运输工具”及“交货地点”等附加内容的,就是“多式联运提单”。
⑦审核提单时,应注意海运提单一般为“已装船”提单,,而多式联运提单属于“备运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出“多式联运提单”,而同时又要求该提单必须注明“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则按《UCP500》第23条(A)款规定,提单上必须用“装船批注”以表明货已装上某一具名船只,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船日期”,
因此,它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装运日期。
⑧货物描述,运输单据中的“货物描述”与商业发票的要求不同,因为,除商业发票外,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即,主要的商品名称,如茶叶、棉花、桐油等,不需要详细具体的规格。但是,不能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即发票中的货物描述)抵触。
例,如信用证中规定,货物统称为“GARMENTS,1200 PCS”,其中又分为三类,“MEN’SHIRTS 400 PCS;LADIES’SHIRTS 400 PCS 和 CHILDREN’S SHIRTS 400 PCS”,那么,在提单中可只显示“GARMENTS, 12,000 PCS”,而不必显示具体每项的品名。
⑨在运输单据中,货物的包装情况也属于货物描述,一般运输单据中均印有“货物状况良好”字样(IN APPARENT GOOD ORDER),如果没有任何记载来修改或否定这一文句,就可以称为“清洁提单”(CLEAN B/L)。
相反,如提单上注明“包装破损”或类似批注,就属于“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可以拒收或拒绝付款。
⑩运费支付情况,不论信用证有无明确规定,在运输单据中,应明确表示“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还必须与发票的价格条件相符。
如,提单上显示运费数额,必须与其他单据上出现的运费一致。
⑾运输单据正副本份数,承运人签章及签发日期也是审查要点。
(一) 保险单据的审查要点
1、 保险人和保险单据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2、 被保险人(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3、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应与运输单据相同;
4、 承保风险(RISKS INSURED)应符合信用证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5、 保险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关启运地、目的地、运输工具、航次、航程,必须与运输单据一致;
6、 保险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未注明金额要求时,应按发票货物金额的110%投保,投保货币与信用证相一致(特殊规定除外)。
7、 保险费除非信用证有要求显示,一般可不显示,只打“AS ARRANGED”;
8、 代理人(AGENCY)即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应有全称和详细地址;
9、 理赔地点一般应为目的地;
10、 保险公司签章不得遗漏;
11、 保险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12、 保险单的背后需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二) 其他单据的审核
其他单据如装箱单、检验证书、产地证、寄单/样证明等应与信用证有关条款核对,然后,再与发票核对其共有项目是否一致。
第三节、 审单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
①“分期装运”(INSTALLMENT SHIPMENT),指信用证规定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分批装运,且明确规定每批的数量及确切的时间和期限;
②“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则是指仅笼统地规定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分几批装运,但不具体规定每批货物装运的数量和具体的期限。
二 分期装运的失效和恢复有效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日期,应理解为装运期与该证有效期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但是,最迟装运日期不得因为信用证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顺延。即,如果效期由于银行的非营业日而顺延,装运期不能跟着顺延,装运期仍然以信用证规定的效期为最迟装运日。
三 “清洁”和“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所谓“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未在运输单据上加注针对货物表面状况的不良批注;反之,称为“不清洁”运输单据。
不良(即,不清洁)批注,通常有:
① 2 BAGS TORN(两袋扯破);
② 10 CASES SHORT SHIPPED(短装十箱);
③ 3 PACKAGES DAMAGED(三件破损);
④ INFUFFICIENTLY PACKING(包装不适宜);
⑤ IRON STRAPS LOOSE(铁带松散)
但是,以下情况不属于不清洁批注。
运输单据注明承运人对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免责性语句,如,
①NOT RESPONSIBLE FOR RUSTY(对货物或包装生锈免责);
②或NOT RESPONSIBLE FOR BREAKAGE (对货物或包装破碎免责)等,
因为,这只是承运人保留免责的权利,不能视为货物或包装实际上已经生锈或破损。
使用“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即,当货物过重时,必须将集装箱顶部打开才能装运,这是集装箱运输的习惯做法。专家认为,提单注明货物装运人开顶集装箱,并非宣传货物或包装有缺陷,因此,不能认为是“不清洁”提单。
如,无“CLEAN”字样表明,并非说明该运输单据是“不清洁”的,只要运输单据未带有“不清洁”的批注,便是清洁提单。 来源: www.examda.com
四 运输行类型单据
运输行单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T-FORWARDER’S CERT.OF TRANSPORT)是运输行接受出口商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证明收到承揽托运货物的收据,这种收据仅是运输行与托运人之间的契约。
由于运输行承担的责任不是实际的承运,而只是安排运输,所以银行只接受运输行以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它们的代理签发的单据。
此时,该单据的种类转化为一张“承运人”运输提单。如果信用证没有其他规定,银行可以接受运输行出具的承运人类型运输单据,而不接受运输行类型的单据。
即,在它们出具的提单上加注“承运人名称”(CARRIER’S NAME)。
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输行的海运提单、航空运单等(FORWARDER’S B/L 、FORWARDER’S AIRWAY BILL ACCEPTABLE),则运输行出具的不论是承运人类型还是运输行类型的海运提单、航空运单等都不能接受。
第四节、 交付(PRESENTAION)
一、 交单
这里指“收汇单证”,交单有两种情况:
A 如果是电汇,即,T/T方式收汇的单证。交付方式是由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进口商所需的各种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以便进口商收货,并通过这些单证向进口商收款。由于这些单据是“交货和收款”的凭证,寄单时应做好档案留底和邮寄记录;
B 如果是信用证和托收方式单证的交付,就比较复杂。一般都是先交单再付款。
交单是指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正本信用证(及所附信用证的修改书)和全套单据;托收方式,提交全套单据,然后,银行按不同的要求,向国外银行寄单、索汇。
(一) 信用证项下交单
1、 正常交单,有三项要求,即,(1)单据齐备,所谓“单据齐备”,意为A、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都交齐了;B、每种单据的份数都符合信用证要求。
(2)内容正确,即,所交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
(3)提交及时,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到银行,如果信用证中无“交单期”,那么,《UCP500》规定为提单装运日起算的21天之内,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还有,有的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开证行到期。对这样的单据要提前交单,因须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出口银行审单,以及邮程所需的时间,从而保证单据能在“到期日”之前到达指定银行。
2、 有“不符点”单据的交单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如果存在着“不符点”的交单。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修改信用证,致使无法达到“单证一致、单单致”时,出口商必须将“书面担保书”随附全套单据一起交议付银行。
单据出现不符点后,开证行就免除了必须付款的责任。不符点给出口商带来了很多潜在风险。所以,对有“不符点”单据的交单,规定出口商要提供担保书(INDEMNITY)给议付银行,要求“担保”议付。
如议付行同意就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声明。当开证行拒付时,议付行马上要求退还已议付款项并加收利息。
如议付行不同意议付,受益人可要求议付行用电传或SWIFT向开证行通告不符点,请开证行授权议付或改做托收处理,并在银行面函上写明“不符点”,议付行收妥款项后才对受益人付款。
由于我国的许多银行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故目前“担保书”只起到列明不符点,分清出口商审单和出口地银行审单之间的职责认定。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议付行审单后,按信用证规定寄单,向外索汇。
(二) 托收项下的交单
选择D/P、D/A结算方式时,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及时将有关托收单据交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该银行就被称为“托收行”。
托收交单比较灵活,单据种类、单据内容、交单时间由出口商根据合同和进口商的情况决定。交单时,出口商还应向银行提供明确的托收指示书,有的银行印有固定格式供出口商填写。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交单的出口商。
二、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交单后,银行的操作流程
(一) 议付行的审核单据
议付行收到单据后,必须在合理的工作日内审核单据,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审单过程中,如发现单据有问题,联系受益人加以解决;随后办理寄单。
如果受益人交单未过交单期,而银行在七个工作日后已过期,这时应在银行面函上注明受益人交单日期,否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将认为交单行寄单面函上的日期便是受益人的交单日期,而以效期已过而拒付。
(二) 银行寄单索偿
议付银行审单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路线寄单开证行,并附上议付的格式面函,即,BP通知书(BILL OF PURCHASE),向开证行凭单索偿。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电索。
“面函”是议付行的索汇依据和指示,一般包括金额、信用证号码、寄单说明、付款指示(付到那家银行的那个账户,用电汇还是用电子清算系统。如果向非指定银行索汇(在被指定银行的信用证中),即,非指定银行议付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然后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汇。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立即审单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付款或拒付。
如果议付行已向偿付行索汇,开证行接受单据后也要通知议付行,以解除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开证行做出拒付决定,更要议付行通知退款,同时通知偿付行。如果议付行直接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的拒付只要通知议付行即可。
(三) 开证行接受单据,办理付款应按议付行的指示办理
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之后,马上通知申请人,开证行的赎单通知称为AB单(ACCEPTED BILL)。
(四) 申请人付款赎单
申请人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到开证行付款赎单。当然,在赎单之前他要审查单据,如果发现不符点,也可以提出拒付,但是拒付理由一定是“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实务中,有时单据尽管有不符点,但申请人也愿意接受单据。只要接受单据,就不能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付款。
(五) 议付行收到货款后,办理解付手续
议付行收到货款后,按当日银行外汇牌价中的汇率卖给银行,结算成人民币,即,结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