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二(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G.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检疫后,根据检验检疫结果,结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对外签发的证书。 
检验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争议各方的利益,其作用是多方面的。 
其中包括凭以向银行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单据。 
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证件的名称视检验检疫的内容而定。 
但应注意,证件名称及所列项目和检验检疫结果须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 
此外,还须注意检验检疫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应当重新报检。 
但是,也有信用证规定由出口商出具检验证,或国外某检验机构在中国的代理出具的检验证,或由进口商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的代表出具的检验证。 
H.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进口商凭以向进口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 
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 
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进口国海关估价定税,核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关税,审核出口人有否低价倾销,或接受其政府补贴,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可供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使用。 
填制海关发票应注意下列事项: 
•海关发票须注明货物成分,以便进口国海关分类征税。 
(2)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项目,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的内容必须相符。 
•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货人。 
•海关发票中“出口国国内价格”一栏,应以出口国的货币填写,且不能高于FOB、FCA价值,即FOB、FCA价值应略高于国内市场价,否则,可能成为进口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如成交价格为CIF、CIP条件,应分别列明FOB/FCA价、运费、保险费,三者之和与CIF/CIP价相等。 
•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如要求另加证明文句(Witness)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他单据的签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使用的海关发发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I.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是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而提供的。这此单证,有的是出口商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单位应出口商要求而出具的。其内容及签发人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常见的有: 
•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Documents)。 
•寄船样证明(Ben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s)。 
•装运通知副本(Copy  of  Shipping  Advice)。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邮局收据(Post receipt)或快递收据 (Courier receipt), 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货物或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 
对此,在实践中应予注意。 
2、交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 
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单证安全和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采用在运输单据签发之前,先将其他已备齐的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在全部单据备齐后再向银行交单。 
两种不同的方式,视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 
如属“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 
如审核无误,应即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单索偿,同时,按照与出口商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 
在我出口业务中的出口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入,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商。 
我国银行外贸的三种结汇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来源: www.examda.com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 
倘若因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 
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 
这种方式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 
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 
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进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 
而“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风险还要大。 
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 
所以,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可能会遭到进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我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商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 (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出口商)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还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货物与单证一致。 
这样环环扣紧,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并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索赔。 
第八章、出口单据操作要领与管理 
第一节、制单 
单据的制作和审核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和国际惯例、国内政策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买卖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从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条件到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均应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还有,贸易对方的来函等有关内容也可以使用; 
二)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证取代买卖合同,而成为主要的制作单据的依据.因为,银行付款原则是“只凭信用证而不问合同”,各种单据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才能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相互矛盾,要么修改信用证,以求得“证同一致”,否则,应以信用证为准才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三)   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一般以生产单位提供的交货单和货物出厂装箱单等单据,显示货物具体数量、重量、规格、尺码等。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有关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的《UCP500》以及《托收统一规则》和《INCOTERMS 2000》等出版物,也是正确处理单证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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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