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一(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④办理征税 
征收出口税是海关的基本业务之一。由于征收出口税必将增加出口货物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出口货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税。 
我国目前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纺织品、服装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出口货物,当海关查验货物,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征收出口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⑤清关放行 
清关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申报(报关),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准予装运出境。 
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核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S/O)要求船方装运出境。 
同时,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装运 
在CIF合同、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船舶抵港前,出口企业或其货运代理应根据港区所做的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由海关加上铅封 (seal) 的集装箱存放于港区指定堆场。港区外轮理货员凭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进行理货配载。 
船舶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后,办理装船。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署,表明货物已收妥。 
出口企业或货运代理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 
(6)发装运通知 
在CIF合同下,按国际惯例以及我出口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我出口企业于货物装运(装船)后应向国外买方以电讯方式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或称“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 
例如,为付款、赎单和进口报关等作准备,以及有时买方还可能拟自负费用加保其他险别及/或增加投保金额。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合同或确认书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航次等。现举例如下: 
S/C NO.EF94SP—71—023 、LC NO.764351 COLOUR TELEVISION SET 4860 SETS IN 6 CONTAINERS OF 810 SETS TOTAL AMOUNT USD72,900。00 SHIPPED ON BOARD SS TUO HE0N 15TH JULY 2005  SAILING ON ABOUT 17TH JULY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VOYAGE NO.V.144 
(译文):确认书N。.EF94SP—71—023信用证No。764351彩色电视机4860台装6集装箱每箱810台金额72,900。00美元2005年7月15日装上陀河号轮航次N。.V.144约7月17日自上海起航往新加坡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运(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 
“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通过排队,摸清货、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glj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运(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向银行进行结汇。 
1、制作单据 
(1)对出口单据的基本要求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做好单据工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买卖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就更为严格。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A.  正确,制作的单据必须正确,才能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正确性集中体现在“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此外,还应该注意单据的描述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正地代表货物。 
B. 完整, 单据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 
C.及时,  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并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和/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据,提早发现其中的差错并进行改正。或者,在必要时,也可及时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避免装运出口后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D.简明,  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E.整洁, 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 来源: www.examda.com
有些单据例如提单、汇票以及一些重要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数量、重量等,不宜更改。 
(2)常用的出口单据 
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制作方法如何,应按照不同交易的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单据则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 
兹将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轮运输情况下,常用的出口单据的用途及其制作要点作扼要说明如下: 
A.汇票 
在出口交易中,货款结算通常使用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关于汇票内容和使用,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将会作介绍),以下主要阐述缮制汇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票条款, 又称出票根据,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人汇票相应的项目:例如:“凭”(Drawn Under)项下应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和币制。在填制汇票金额和币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二,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 
第三、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第四,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与币制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汇票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付款人名称必须缮写完整。 
按《UCP500》第9条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 
据此,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 
在托收方式下使用的汇票,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为便于代收行收款,制作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汇票的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方式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它是出口人对进口人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商业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便于进口人核对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在信用证方式下,便于银行核对所显示的货物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再者,发票也是供进口人凭此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人记帐、报关、纳税的依据。 
在即期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不要求提供汇票,常以发票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收据。 
发票全面反映了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人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出具人名称、发票字样、抬头人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开票日期、装运地点、目的港或目的地、唛头、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等。 
有的在发票下端还印有“有错当查”(E.& O.E.),即: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的缩写,是指错误和遗漏不在此限)的字句,这是为了一旦发生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更正或更换,但这并非必要项目。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不能有丝毫差异。 
在缮制发票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各项: 
•出具人名称, 发票出具人一般为出口人。在发票的顶端,通常印有出口人的名称及 
详细地址,在信用证方式下,上述出口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相一致。 
按《UCP5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发票抬头人名称, 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 来源: www.examda.com
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人统一编制,一般采用顺序号,以便查对;合同号码应如实填列;信用证号码依照依信用证中列明的填制。 
发票开立日期不宜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一般提前一周为宜,且不要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 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 
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 
•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指定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设计。 
发票的唛头及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所表示相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等有关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 
《UCP500》第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单价与总值,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应做到单价、数量、总值三者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商业发票的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各种说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特定费用金额等说明、有关文件号码与证明文句等。在缮制发票时,可将上述内容打在发票的商品描述栏内。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要求有:分别列明货物的FOB金额、运费及保险费;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码 (B.T.N NO.) 等有关号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是中国等。若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类似文句,即要求出具“证实发票”或“签证发票”(Certified Invoice),则需将发票下端的“E.&  O.E.”字样删去 (如发票上印有的话)。 
•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 
如果信用证规定需签署,则发货人仍需签署。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海洋运输时大都使用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 
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有关的事项: 
•海运提单的名称,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与其他单据一样,通常标明单据的名称。依照《UCP500》的有关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例如,来证中规定为“Ocean  B/L’’,但提交银行的为“Marine B/L’,甚至是"Combind Transport  B/L’,只要内容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均可予以接受。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方提单(Third  Party  B/L),例如,以货运代理机构作为托运人。 
•抬头(Consignee),即收货人,提单中抬头栏目的缮制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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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