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一(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二、落实信用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1、落实信用证的三项内容: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①催证、②审证和③改证三项内容。 
当然,如果信用证能较早开到,开到的信用证内容又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自然就不需要进行催开和修改信用证的工作了。 
可是,在实际业务中,催开和修改信用证仍是经常需要进行的工作。而审查信用证则不仅必须认真对待,而且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环节。 
(1)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他通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开立信用证。 
如上所述,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①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②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③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请对方提前开证。 
④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2)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两个相互关联,而又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墓础开立的,其中所列的条款,从理论上说,应当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这是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所在。 
但是,信用证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UCP500》规定,信用证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于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虽然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前提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到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 
审查和核对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装运货物义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说,进口商办理开证申请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办理的,开证银行是根据开证人的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是与买卖合同规定相一致的。 
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内容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大相径庭。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 
1)    有的是开证人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错; 
2)    有的是由于某些进口国家的习惯做法或另有特殊规定; 
3)    有的是开证人对我国政策不了解;  来源: www.examda.com
4)    也有的是国外客户故意在信用证内加列一些额外要求; 
5)    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设陷阱。 
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 
1)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 
由于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分工不同因而在审核内容上各有侧重。 
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出口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就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审核收到信用证的途径。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信用证由开证银行直接寄受益人,和由开证申请人转寄或当面交给受益人的情形,但一般都通过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进行转递或通知。 
按惯例,通知行负有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包括证实开证行签字、密押的责任。《UCP500》明确规定: 
“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该通知行无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愿意通知,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可见,凡是通过通知行转递或通知的信用证,只要通知行未作对其真实性无法鉴别的声明,就不必担心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凡是未经通知行或转递通知的信用证,则必须送银行审查,经证实认可后,方能使用。 
2)企业对信用证的审核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所列条款理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但是,信用证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例如,出口合同允许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而信用证对此均未提及,按《UCP500》第40条和第23条c款规定应认为两者并无二致。 
又如,出口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而来证仅规定数量,并未规定溢短装条款,如仅从文字上面对照,似乎来证规定与合同不同。 
然而,若按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 
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按此规定,如果信用证金额足够,可以认为上述信用证条款与出口合同的规定也无差异。 
(3)修改信用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修改信用证是常有的事。 
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 
如果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安排装运(船)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六个主要环节。 
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各项有关运输事项,我出口企业委托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或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或Freight Forwarding Agent,以下简称“货运代理”或“贷代”)办理。所以,在货、证齐全后,出口企业应立即向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手续。 
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装箱班轮装运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办理托运,应向货运代理提交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ntrusting  Order  Forwarding Export  Goods),其内容通常包括: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记载事项、货物的详细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批和转运的规定、对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要求,如集装箱的类别和数量等等。 
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 
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提出一种“要约”(offer),一经货运代理确认,即“承诺”(acceptance)。 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由货代以配舱回单反馈订舱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订舱 
货运代理收到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首先,应通过查阅由各班轮公司和航运中介机构(如上海航运交易所)所公布的与出口企业货运有关的船期表和各种航运信息,了解各班轮公司的船舶、船期、挂靠港及船舶箱位数等具体情况。 
货运代理选定合适的船舶后,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营运的船舶截单期前订舱位,即“订舱”(Space Booking)。 
订舱的手续是:货运代理缮制集装箱货物运单(订舱单)注明要求配载的船舶、航次,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由于托运单的使用是为了订舱,因此,托运单(Shipping Note)也就是订舱单(Booking Note)。 
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货运代理的托运单(订舱单)后,经审核货名、重量、尺码、卸货港或到达地后,认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联,在托运单中的装货单一联上盖好签章,连同其余各联退回货运代理,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 
此时,承、托运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保证供应集装箱箱量或舱位,按时配载装运,及时签发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套多联,分别用于货代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配舱回单等。 
托运单虽有多联,其核心单据则为装货单、场站收和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以下对这三种单据的作用,作简要说明。 
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又称关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 
在准备装货前,托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这就是装货单习称关单的缘由。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物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场站收据的作用类似于传统运输(散货运输)中的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M/R),托运人可凭D/R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当然,如要换取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必须待货物装上船后,经船上大副在D/R上签字,才能凭以换取,否则,只能换取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Copy of Dock  Receipt  for  Chief  Officer) 供港区配载使用,由港区或由大副留存。 
(3)投保 
在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对外运输投保单”(Application Foreign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名、数量、包装和标志、船名、航次、预计起航日期、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有时也有出口企业利用现成单据副本如出口货物时细表、货物出口分析单等表式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签发保险单。 
(4)报关 
出口货物交付装运前,必须经过海关清关(Customs Clearance)。 
清关,或称“通关”,通常需经五个环节:出口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清关放行。 
①出口申报 
申报(Declaration)有出口申报和进口申报之分。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在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口申报,习称“出口报关”。 
我国《海关法》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资格、时间、单证、内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确规定: 
A.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报关员必须经培训通过海关全国报关员统考,取得由海关总署授权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并经海关批准注册,才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B.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C.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等。 
如在本节“托运”部分所述,出口企业凭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代为订舱并安排装运货物出口,其中包括委托代办出口报关手续。 
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既是货运代理企业,也是代理报关企业。 
货代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在安排运送货物至集装箱堆场的同时,应及时准备好各项报关单证。 
报关所需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通常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装箱单)、装货单(S/O)、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此外,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集装箱堆场后,货运代理作为报关单位,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上述其他报关单。报关员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即意味着清关(通关)工作正式开始。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②审核单证 
海关接受出口申报后,应对报关员所递交的所有单证进行审核。 
“审单”通常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基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对所收到的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内容是否一致等。 
如果所审核的单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交验的单证齐全、无误,海关随即着手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③查验货物 
查验出口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一般在集装箱堆场和港区码头堆场。 
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的仓库或工厂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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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