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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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六)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一、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①主体②范围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①权利②义务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①内容②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主体②相互结合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二、原则
(1)相对性
(2)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重大修改)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说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概念: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二、产生和发展
三、作用
(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四、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①绝对多数 ②比较多数 ③法定数目
(2)比例代表制:依一定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五、选举制度VS政党制度
六、选举者与被选举者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一)概念: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大都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又在选举程序和方法上加以破坏和制造障碍,从而使真正的平等选举难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得以实现。
(二)我国规定:
(1)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2)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三)相对性:
(1)选民投票效力不平等。代表名额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则分配。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3)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在全国人大中有265名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9%,但军队代表远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差额选举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组织机构。
(2)划分选区。
(3)选民登记。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
(6)组织投票。
(7)确定当选
(8)补选。
二、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确定当选
第四节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 向县级人大常委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代表的辞职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是否相同?简述各自的条件。
答: 两者不相同。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
(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分类:横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纵向——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二、组织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1、概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
2、在我国表现:
(1)人民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度(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概念: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要求:(1)立法机关加强立法;(2)国家机关活动不得越权
(三)责任制原则
1、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的制度。
2、表现:
(1)国家机关总体上对人民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在国家机关内部,分别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A.集体负责制:在重大问题的决定过程中,大家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集体责任制。其作用在于能够集思广益,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专断和片面性;
B.个人负责制:由特定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在我国表现为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首长责任制,由首长行使最后决定权,并由首长代表本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其作用在于有利于发挥首长个人的智慧和才干、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相互推诿和职责不清的现象;同时又不排斥民主的集体讨论,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具体运用;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第二节 代议机关
     人大    常委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县以上)
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他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本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形式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组成部分。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名额不超过3000人。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②乡、民族乡、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委员长1,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1,委员若干;七届全国人大后,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等额选举,其他差额    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每届人大任期届满两月前,必须完成下届选举不能选举情况,2/3以上决定推迟;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未规定
职权    ①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监督权。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权②人事任免权③决定重大问题④监督权⑤全国人大授予其他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1)召集:举行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例行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届的代表选举完毕后两个月之内,必须由上届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本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历次会议则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2)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各自所属的选举单位组织成代表团,并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还可分成几个代表小组。
(3)讨论: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讨论本次例行会议的议程,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4)形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5)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的人数法无明文规定。
(6)列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节 国家元首
一、概述
(一)概念:一国最高代表,国际上代表本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元首制分类
(1)行使权力状态,实位、虚位
(2)组织机构,个体,集体
二、我元首制
(一)特点:(1)个体元首制
(2)虚位元首制
(二)产生和任期
(1)产生:全国人大选举;年满45
(2)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人事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第四节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地方政府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省级;县级;乡级
任期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县级——5年
乡级——3年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央政府名义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它的下级单位,受其领导。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3)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全国一切国家机关须服从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一、概述
国外模式
(1)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德)
(2)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英)
(3)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
二、我国
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3)公开审判
(4)被告人有权辩护
(5)各民族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合议制
(7)回避

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一、政党概述
(一)概念:
政党: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
(二)特征:
第一,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第二,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第三,政党有定性的组织系统。
第四,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二、宪法与政党制度
▲简述政党的宪法地位
(1)政党自产生后,在各国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直到二战后,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才明确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并因此在宪法中对政党作了规定。一些二战后成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一些存在其他民主政党的国家,一般都明示或暗示这些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
(3)各国宪法中,除了对政党进行原则性规定外,部分国家宪法中还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
(4)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政党法或者其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和政党制度进行规定。
三、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
▲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1)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
(2)政党制度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
①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
②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
③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宪政的状况,关系到民主宪政的成败。
④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之一。
第二节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一)概念: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二)表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合作以接受中共领导为前提。
(三)8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四)多党合作制度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主要表现在:
①从民主党派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民主党派是一种具有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性质。它们作为中间势力,要革命、要参与政权,必须做出选择,联合起来结成同盟。
②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来看,它们是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各自所联系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治力量。
③民主党派从成立时起就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与中国共产党都有相一致的地方,而这种合作关系则为最后形成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奠定了客观基础。
(五)多党合作的意义:
1,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共领导,健全党内外的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减少和避免决策的失误;
3,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参与意识,畅通各种民主渠道,提高人民参政能力和正确运用民主权利的水平。
(六)“特色”
(1)中共领导,民主党派接受领导
(2)共同致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中共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中共与民主党派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参政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2、监督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二)形式
(1)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2)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

第三编 宪法实施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
(1)宪法适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2)宪法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三)基本方式
(1)行为实施、规范实施
行为实施:具体行为
规范实施:制定规范性文件
(2)直接实施、间接实施
直接实施:依宪法活动
间接实施宪法规定经过分解和传递后,被主体遵守
(3)主动实施、被动实施
主动实施:自觉遵守
被动实施:强制要求
(4)事前依照实施、事后追惩实施
事前依照实施
事后追惩实施
(5)单一实施、综合实施
单一实施:某一方式
综合实施:多种方式
(6)专门实施、一般实施
专门实施:专门机关
一般实施:一般主体
(四)宪法实施的特点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二、宪法实施的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原则。
(4)程序原则。
(5)稳定性原则。
(6)发展原则。
三、宪法实施VS宪法实现
(1)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2)区别:①含义上,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②内容上,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结果上,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逻辑关系上,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条件及过程
一、宪法实施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
(1)政治条件:民主政治
(2)经济条件:商品经济
(3)思想意识条件: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
(二)自身条件: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二、宪法实施的过程
(一)概念:宪法实施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二)特点:(1)实效性
(2)动态性
(3)阶段性
(4)整体性
(5)权威性
(三)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
(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
(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
(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四)主要阶段
(1)准备阶段
①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
②设计宪法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
(2)实际实施阶段
①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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