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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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公民和国家)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三、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维护
(2)引起
(3)制约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二)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作用——积极或消极
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二、规范作用
(一)主要方式
1、指引
2、评价
3、预测
4、教育
5、强制
(二)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三、社会作用
1、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2、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 宪法观念
一、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二)特点(1)相对独立性(2)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三)种类
(1)时间,古代、近代、现代
(2)主体,个体、阶层、社会
(3)内容,整体、具体
(4)认识程度,大众、深层
(5)历史类型,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二、历史发展
三、宪法观念的作用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四、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第二节 宪法文化
一、宪法文化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二)特征:(1)基础:权利——权力结构
(2)出发点:权利
(3)核心内容:宪政
(4)特性:民族性、普遍性
(三)类型
(1)依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2)依社会发展情况,内源发展型、派生发展型、超越发展型
(3)依历史阶段,近代、现代
二、宪法文化的结构
(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①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②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
(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三、宪政的特征
(1)基本途径——宪法的实施
(2)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
(3)集中表现——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 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一、概念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概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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