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法理学背诵版笔记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2-28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      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1、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和判例法的汇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具体制度体系为诉讼双方的对抗制,法官消极中立。大陆法律深受教会法传统的影响,采用干涉主义,具体制度体现为纠问制,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5、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技术不同。大陆法系偏重演绎思维和演绎推理模式,英美法系由于先例制度的存在,倚重类比和归纳推理。
 
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包括哪些?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入、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1、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的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七、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包括?
答: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其根据和理由包括: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八、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
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
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
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
 
九、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
1、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十、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十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
答: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在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利益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十二、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
答: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的特征包括:
1、法律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即立法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创制出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十三、简述我国当前立法体制的特点及必然性
答:当前中国的立法体制可被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枝,形成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宏观立法格局。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的形成具有必然性: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差异大,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不同地方的发展需要。
4、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也必须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满足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十四、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立法活动始终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是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立法活动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与规定。
   1、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主体合宪、内容合宪、程序合宪。
   2、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内部和谐统一,协调一致。包括:(1)统一立法尺度,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中央法规;(2)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3)避免法律规定的矛盾。
    其次是科学性原则,要求立法活动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具体包括:
1、立法者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最后是民主性原则,具体包括:
1、立法内容的民主,即立法的内容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立法活动和立法程序的民主,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民主,立法活动和立法程序的民主公开
 
十五、法律制定的程序有哪些?
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步骤与方法。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最关键步骤)
4、法律的公布。
 
十六、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哪些?
答:法律对人效力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对人效力原则包括:
1、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判断标志。
2、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界限。
3、保护主义原则,以是否侵犯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为判断标志。
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十七、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哪些?
1、自颁布之日生效
2、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由专门决定规定生效时间
4、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后生效。
 
十八、法律体系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筑起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的特征包括: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十九、法律部门的特征有哪些?
1、构筑起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互相之间是统一和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内容与结构是基本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发展变化的。
4、法律部门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二十、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哪些?
1、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避免主观臆断。
2、合目的性原则:有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一国的法律规定。
3、发展性原则:避免法律部门的僵化,结合现实变化作出调整。
4、平衡性原则:合理划定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与范围
5、主次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特征(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进行划分,把握重点。
6、相对稳定原则:保持法律部门的适度稳定,避免频繁变动。
 
二十一、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特征包括那些?
答:法律规范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体现为:
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动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二十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哪些?
答: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法律规则是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来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于法律规范,但二者之间仍有一定的差别,具体包括:
1、在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原则宽泛抽象
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适用范围较窄,原则适用范围较大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原则以衡量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而原则的运用则会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前者保障法律的硬度,后者保障法律的弹性。
 
二十三、法律概念的种类有哪些?
答:法律概念是通过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一些法律术语进行提炼加工以后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概念属于法律的构成要素,其基本类型包括:
1、主体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法人、自然人等
2、关系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如所有权,著作权,债权等
3、客体概念:用以表达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动产、不动产等
4、事实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法律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不可抗力、违约等。
 
二十四、执法的特征包括哪些?
答: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有执法权的主体,即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及其人员。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的范围宽泛
3、执法活动的主动性:执法权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往往依赖于执法主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行使。
4、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仅凭执法主体的单方面意志即可决定。
 
 
二十五、执法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执法的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原则性要求,具体而言,执法的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二十六、司法的特征包括哪些?
司法的特征包括:
1、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2、司法的中立性:消极中立
3、司法的形式性:严守程序
4、司法的专属性:仅限于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不可转授
5、司法的终极性:判断具备权威性和最终性
 
二十七、司法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原则性要求,具体而言,司法的原则包括: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十八、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与其他任何国家权力一样,司法权的行使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下,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2、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
4、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十九、公民守法的原因有哪些?
公民守法的原因包括哪些?
答:公民守法的原因包括:
1、因教育而养成的守法习惯和从众心理
2、对法律合法性的认识
3、对法律制裁的敬畏
4、对违法可能遭受的社会压力二产生的恐惧感和羞耻感
5、对守法和违法导致的利益得失的考虑
 
三十、法律监督的意义有哪些?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在现代国家的法制中,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 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律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范围内统一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分析答案】: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 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三十一、法律解释的特点包括哪些?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于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三十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有哪些?
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统一、准确和权威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和立法缺憾的重要手段
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5、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功能 。
 
三十三、立法解释的任务有哪些?
  在当代中国,立法解释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的解释(此处法律为狭义)。立法解释在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当中,占据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解释的任务有三:
1、阐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三十四、司法解释的作用包括哪些?
 答: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二者若有原则性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新的解释或者决定。
第一,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第二,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第三,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第四,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十五、法律推理的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三十六、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的人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其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再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最后,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首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十七、权力和权利的差别有哪些?
1、使用方法不同,我国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2、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际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利的主体是一般的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
3、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可以转让或者放弃,权力不能放弃、不能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间接的。
 
 
三十八、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殊性包括哪些?
答: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成为买卖、债权和继承的客体。
2、行为人对自己人身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
3、对他人的人身行使权利,需要把握一定的界限,禁止对他人的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力。
4、人身的组成部分,即各个人体器官,在与人体相分离之后,视为法律上的“物”,在与人体未分离之前或进入他人的人体以后,视为人身。
 
三十九、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得到法律的认可。
2、需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
3、需要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4、需具备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的物存在。
 
四十、法律事实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的总称,与一般事实相比,法律事实的特征体现在: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无法律规范,无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十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3、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一定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前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却因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该不良后果发生。
4、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确定性事实。
5、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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