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考研复习笔记(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11



第四、信息时代信息过载,人们在传媒提供的海量事实面前虽然无暇思考,只能接受传媒提供的“事实”,但他们有自己的体验和选择标准,即使记者真诚地以客观的理念来报道所选择的事实,仍然难以让每个受众都感到客观。

八、有闻必录

过去的新闻理论教材里,“有闻必录”是指只要有人讲过或见之于其他文字材料的事情,采访者即可持之为据,照录报道,而不对所报道事情的真假负责。这里的“有闻必录”是对新闻客观性原则的一种扭曲理解。如果某篇报道以众多事实为依据得出负面结论,有人就会说,我们不能有闻必录,你这是客观主义。

“有闻必录”在中国最早出现在上海的报纸上,它是报纸的广告招徕语,从来不是对新闻客观性的内涵表述。

“有闻必录”也可以正面使用,它的内涵是自我宣传,尽可能让受众指导一些新闻,而不是把所有东西都录下来,我说得很全面,仅此而已。

第五讲 大众传媒的职能

一、 一种泛化认识:传媒是舆论的表达者

二、 从传媒与政治的关系,定性传媒职能

1.新闻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新闻的党性、阶级性、政治性)

2.把传媒的只能比喻为“喉舌”

3.传媒的只能表现为某种“工具”,如阶级斗争的工具

4.列宁关于“报纸是集体的组织者”的说法

5.传媒教育、引导群众的只能

6.报刊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与党派属性

7.法西斯主义对传媒性质或职能的极端错误的认识

8.传媒与政治关系的职能定性

三、 关于传媒的四大基本职能

1.拉斯韦尔和赖特关于传媒四大职能的观点

第一,对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是社会各部分为适应环境而建立相互关系。

第三,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

第四,提供娱乐。

2.瓦耶纳关于大众媒介基本职能的观点

第一,主要的报道职能。

第二,随意的辩论职能(表达观点)。

第三,附带的娱乐职能。

3.舆论监测与舆论监督的区别

舆论监测是把一个发生的事实客观地报道出去,公众接受以后,他要根据你提供新情况调整和外部的关系,发出一些声音,对所报道的客体造成某种精神压力。

舆论监督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关于传媒职能的说法,相当程度上是传媒代表某级党政权力的监督,在较小的程度上是传媒代表公众对各种社会事务的监督。监督是“监测+督察”职能,带有媒体主动出击、由传媒着手解决问题的性质。

四、 从传媒与经济的关系,定性传媒职能

现在媒介身兼两种职能:一种是文化产业,传媒要盈利,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本身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另一种职能,即传媒还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能。

五、 从传媒形态本身定性传媒的职能

1、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

2、哈贝马斯提到,传播除了政治控制、意识形态控制以外,还有一种无形的控制,就是科技力量的控制。应担心传媒形态带来的“异化”。

3、梅罗维茨对电视的研究,认为电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控制了这个社会,真正控制国家的是技术专家。

第六讲 新闻出版自由

一、 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王权的书报检查制度

1.第一个出版自由的文献——《论出版自由》,在多元的信息中认识真理。

2.马克思的书报检查的内在矛盾导致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提出。

恩格斯提出“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没有人阻止你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是你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别人可以起诉你,有法庭的判决来决定是对是错。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而不是人治的出版状态,与哲学上的概念也有差别。

二、 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1.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无权利主语的语言结构规定了三项自由权:信仰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请愿、诉愿自由。

三、 19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论自由》。注意“多数人的暴虐”和“暗契”的影响。

四、 20世纪以来共产党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文献

五、 国际上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文件

1.《世界人权宣言》确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的最低标准。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们的“积极自由”,即公民要求国家、社会为他做些什么。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们的“消极自由”,即公民不希望国家、社会对他做些什么。

六、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理论讨论

1.新闻出版自由应受到四方面的法律限制,即在诽谤、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机密四个方面。

2.新闻出版自由的主体,它的主体可以认为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新闻出版机构。

3.关于新闻业自由主义政策的三句话:

(1)观点的自由市场。

(2)自行调节的过程。

(3)传媒的社会责任——自律层面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理念要求传媒自律,刚开始受到某些传媒大亨的抵制,后来因舆论的压力而屈服,使其成为职业意识。

“社会责任”的内涵:

第一、建立新闻业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担负“社会责任”的观念; 第二、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是基本人权,而新闻自由仅为传媒发行人的权利,所以,对这种新闻自由的过分保护,并非符合个人和社会利益;

第三、鼓励推行新闻自律,维护新闻的自由流通,以及意见表达的公正性; 第四、建立新闻评议机构,使受到新闻业伤害的个人,团体有申述的机会。 对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理解——欧文费斯的《言论自由的反讽》。

新闻出版自由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强势的人有说话的权利,弱势的人说话的权利有了,但是别人听不到。欧文提出要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需要行政权利出面协调,压制强势人群的声音,给弱势人群发言的机会,还要给他们分发“扩音器”,使他们的声音能让大家听到。

第七讲 新闻法

一、 区分“法制”与“法治”

“法制”主体是统治者,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法治”,即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制定新闻分的目的,是要实现就新闻领域的法治。

二、 世界上的两大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

中国需要新闻法的原因:

1.在中国的体制下,所有的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传媒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应该由法律来保护。

2.传媒在中国的地位比较特殊,需要有一部新闻法来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重申他们的义务。

三、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和公约 2.中国的宪法 3.国家的基本法、法律 4.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规则 5.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 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

1.第一个新闻法,光绪皇帝1898年发布的“上谕”,宣布中国以后要开放报禁,准许官民办报。

2.1908年,慈禧颁布《大清报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开放的新闻法。

3.1910年,《著作权章程》,第一部著作权法。

4.1906年,《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实行的是初步批准制,后来《大清报律》改为注册登记制附加保证金。

5.1912年,孙中山《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实行注册登记制,不得攻击共和国体制,要求实行更正制度。

6.1914年,袁世凯出台的多部法律限制程度大于清末。

7.1932年,蒋介石《新闻记者法》对新闻记者的资质和职责提出要求,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关于记者的法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8.1937年,蒋介石《修正出版法》,加强了对新闻的进步意义。

9.新中国成立后,新闻传播机构成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通过党的文件和内部政策性文件进行管理。

10.1988年,中国形成了三份新闻法草案。

五、 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

1.新闻的“四权”理念

(1)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

(2)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3)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

(4)更正与答辩权。

联系传播学,作为权力主体的受众,有“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

2.注意区别诽谤和侮辱

3.新闻法应包含的大体内容:

(1)总则。本法的适用范围,阐述新闻自由的定义等。

(2)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

(3)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

(5)更正和答辩。

(6)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

(7)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

(8)附则,对各张杰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

六、 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2、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利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

5、对传媒的随机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七、 我国新闻实践中的“新闻官司”

1、一度存在的“国家诽谤”。

2、保护人的名誉。

3、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

第八讲 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一、 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解

1、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例行的自我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

2、新闻自律,是新闻传播行业道德和规范的成文公约或行业公认的惯例,包括现在非法律的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则和处罚条例。

3、新闻职业道德在政治和市场之间所处的位置:

新闻职业道德与党对传播的政治要求、市场对其作为产业的传媒提出的要求,有关系。但是由于新闻传播业的特殊性,对其的政治要求和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职业道德,即这个行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的社会职责。传媒基本的社会职责是监测社会环境,向人们报告发生在身边的或遥远地方的重大社会变化,老百姓指导这个信息以后能够采取措施来应对。这是传媒的职责,也是一种职业意识,或叫职业精神。

因为记者永远无法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所有方面,这是记者在工作产生“道德两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以利益作为决定与否的标准,传媒将丧失其基本职能。因而,应该按照一定的职业自律的程序做,记者和编辑不参与传媒利益的直接去的,是最合理的选择。要求记者形成专业医师,需要形成这种意识的条件,即责任、权利、利益统

一。要求记者具备新闻传播的专业意识,就得明确他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三者统一,准确落实,使传媒各种职能或身份的人充分到位。其中的关键在于将编辑部门和经营部分分离开,让记者、编辑专司其职,同时保障他们的权利,这样专业意识就会产生,专业精神才可能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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