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1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又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次,不满16周岁不触发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比较式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概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对刑事年龄的规定,实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guiding.xingfa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一位这法律认为正常人达到了规定的年龄就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邓丽,也就是具有对相应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甚至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5、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值得主义的是:个人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或者设立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智慧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36.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7.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其方法轻微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4)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

38. 论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㢟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对于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对于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规。

39. 论首要分子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智慧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居中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3)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一是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二是聚众者和主要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这种情形下就要具体论订。如果居中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0. 论公共财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1. 论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伟业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 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表现是故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 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

42. 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利于迅速侦破案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它是兼顾惩罚 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恰罪行的行为。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也即司法机关还不了解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也即供述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或者相同的一定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也即必须供述犯罪人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不同。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单位犯罪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较大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前款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43. 论组织卖淫罪

是指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

44.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

45. 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比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是为刑法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46. 论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1,主观上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第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劝说、请求、收买、强迫、胁迫等方式,所示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其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第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

(3)被教唆人没有被教唆的情形

拒绝,没有实施,已经产生犯罪决议,所实施的不是教唆之罪。

47.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类营业,是指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具有其他同一性质的营业。

此罪中的非法利益是指因同类竞业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即使行为人经营过程遵守了有关工商、税收、公司、企业等方面的规定,但因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因而获取的利益仍然属于“非法利益”。

48. 论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经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采取独立燃烧说。

49. 论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1)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或者

(3)死刑的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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