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 完整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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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B、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
C、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D、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坚持少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须。
(四)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犯罪分子做犯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正在怀孕
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
3、适用程序——
(1)案件管辖——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
(2)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必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①       适用对象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       不必立即执行。
死缓的法律后果:
A、死缓期间,没有犯故意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B、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C、死缓期间,犯故意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附加刑
概念: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法方法。
特点: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罚金
(一)概念: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VS行政罚款
(1)性质不同
罚金——刑罚方法
行政罚款——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犯罪分子
行政罚款——一般违法分子
(3)适用机关不同
罚金——人民法院
行政罚款——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
(4)法律根据不同
罚金——刑法
行政罚款——治安管理、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单处罚金只对犯罪的单位适用。
(3)并处罚金: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
(4)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选择适用。
(四)罚金数额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
(2)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
(4)特定数额制: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
(5)抽象罚金制。抽象规定判处罚金。
(五)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1)罚金数额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包括犯罪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
(2)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3)还应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
(六)缴纳方式: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的具体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适用对象:①既可适用于严重的犯罪,也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②既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四)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2)可以附加适用: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犯罪。
(3)独立适用。当法律规定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选择适用时,一旦选择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五)期限、起算、执行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起算:不存在起算问题;
•执行:永不享有政治权利。
(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期限: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起算: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执行: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
•起算: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起算: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
•执行:与管制同时执行。
(5)独立适用的——
•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
•起算:从判决之日起算;
•执行: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六)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没收财产VS罚金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贪污贿赂罪。
罚金——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物
罚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问题
罚金——可以分期执行,如有困难可以减免
(三)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两者必选其一。
(2)并处: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主刑适用,审判人员没有取舍余地。
(3)可以并处: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不附加适用,由审判人员酌情决定。
(四)没收财产的范围
(1)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家属所有或应有财产不在没收之列。
(2)没收财产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一部也可以是全部,没收全部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五)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具备条件:(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所负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六)执行机关: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
(一)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三)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特点: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可以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
(1)犯罪行为与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
(2)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
(1)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
(2)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一)概念: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二)特征:
1、主体——人民法院。
2、对象——犯罪分子。
3、前提——定罪。
4、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期。
3、决定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决定对犯罪人是否数罪并罚。
三、意义
1、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2、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3、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第二节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二、量刑的原则
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犯罪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
(1)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其中哪些是犯罪构成事实,哪些虽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但却影响量刑;
(2)明确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中,哪些属于定罪情节,哪些转化为量刑情节;
2、犯罪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1)弄清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构成类型,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只有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准确判断犯罪的性质;
(3)只有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才能实现量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1)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是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法定刑范围内或法定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处罚宽严的唯一根据。
(2)量刑时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比较、权衡,最后作出具体案件社会危害“量”大小的理性评价和科学判断。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2、必须严格遵守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正确决定宣告刑。
3、必须严格遵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正确适用刑罚。
第三节  量刑情节体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一)概念: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二)特征:
(1)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行为人认识危险程度的主客观实施情况;
(2)包括罪前情节、部分罪中情节、罪后情节;
(3)只能在法定刑内发挥作用;
(4)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
(三)定罪情节VS量刑情节
(1)定罪情节——是行为成立犯罪的根据,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
量刑情节——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
(2)定罪情节——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范围,同法定刑有必然联系;
量刑情节——以某种法定刑为适用前提,是刑罚个别化的唯一根据,同宣告刑有必然联系。
(3)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外延狭窄;
量刑情节——包括罪前情节、部分罪中情节、罪后情节,外延广泛。
二、量刑情节的体系
(一)以情节的渊源不同为依据
(1)法定量刑情节
(2)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3)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情节
(4)酌定量刑情节
(二)以情节的性质不同为依据
(1)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量刑情节
(2)体现行为人人身危害性程度的量刑情节
(三)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依据
(1)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从宽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四)以情节处罚功能的单复为依据
(1)单功能量刑情节
(2)多功能量刑情节
(五)以情节适用范围为依据
(1)总则性量刑情节
(2)分则性量刑情节
(六)以情节是否必须适用为依据
(1)命令性量刑情节
(2)授权性量刑情节
三、法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从宽量刑情节——27个
1、法定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21个
(1)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12个
(2)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5个
(3)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4个
2、法定单功能从宽处罚情节——6个
(1)可以免除处罚情节——2个
(2)可以减轻处罚情节——1个
(3)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1个
(4)应当不适用死刑情节——1个
(5)可以酌情处罚情节——1个
(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46个
1、总则性从重处罚情节——2个
2、分则性从重处罚情节——44个
(1)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定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3个
(2)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特定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9个
(3)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特定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11个
(4)适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特定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10个
(5)适用于贪污贿赂罪特定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8个
(6)适用于其他罪名的从重处罚情节——3个
四、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4
1、行为主体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9
2、行为心态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6
3、行为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8
4、行为客体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9
5、其他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28
1、行为主体方面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6
2、行为心态方面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5
3、行为方面的酌定从轻处重情节——7
4、行为客体方面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8
5、其他方面的酌定从轻处重情节——2
第四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
●学说
“中间线”说:对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上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罚;对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下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罚。
“基准点”说:在一定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点,基准点以上是从重,以下是从轻。
我们:“中间线”说
二、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的功能选择
(一)概念: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指在量刑中其两三种从宽处罚作用的情节。
(二)结构形式:(1)减轻或免除处罚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从轻或减轻处罚
(4)从轻或免除处罚
(三)功能选择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轻重和具体表现。
三、减轻处罚的限度
(1)法定刑为死刑的,减轻处罚的底线拟以10年有期徒刑为当;
(2)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的底线拟以7年有期徒刑为当;
(3)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的底线拟以3年有期徒刑为当;
(4)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的底线拟以6个月有期徒刑为当;
(5)法定刑为5年和3年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不受限制。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三)累犯VS再犯
1、联系: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区别:
(1)前后罪的罪过形式不同
①累犯——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的犯罪;
②再犯——没有此种限制。
(2)成立要件不同
①累犯——前罪受过刑罚,且后罪应受刑罚;
②再犯——不要求。
(3)时间限制不同
①累犯——后罪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
②再犯——前后罪之间无时间限制。
二、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
(1)概念: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2)构成要件:
①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注意:
▲被假释的罪犯、被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在外国犯罪,受过处罚后,回到国内后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我们认为构成。
(二)特别累犯
(1)概念: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
(2)构成要件:
①罪质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意义:①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②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
1、概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①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必须基于本人的意志;
③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③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陈述。
(二)特别自首
1、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二)对犯有数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解释》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三)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四、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1、坦白概述
(1)概念: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动归案”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归案;被群众扭送而归案。
2、自首VS坦白
(1)联系:
①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②都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③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④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2)区别:
①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
②自首——交代的可以是已被发觉的或未被发觉的事实;坦白——交代的是已被发觉的事实。
③自首——供述犯罪事实的态度主动;坦白——供述犯罪事实的态度被动。
④自首——人身危险性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较重。
⑤自首——属于法定从宽情节;坦白——属于酌定从宽情节。
五、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二)情形: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3)《解释》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三)意义:
(1)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2)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
(3)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二、立功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一)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
(二)重大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概念: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
(二)特点和适用条件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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