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原理教案(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2、居住区的组成、类型与规划结构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 2 章规定 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 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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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5 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 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 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 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 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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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 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 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 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 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 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 低 多 高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层 35 40 43 层 28 30 32 层 20 20 22
    中高层 25 28 30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 住宅层数 建 低 多 高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层 1.10 1.20 1.30 层 1.70 1.80 1.90 层 3.50 3.50 3.50
    中高层 2.00 2.20 2.4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3.2 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 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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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 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 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第 6.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 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 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 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2165~3620) 2065~4680(2655~5450) 1176~2102(1546~2682) 1282~3334(1682~ 4084) 363~854(704~1345) 502~1070(882~1590)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80(160~280) 100~190(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0~130(460~800) 70~300(500~900) 30~120(400~700) 50~80(450~700) 9~10(350~510) 20~30(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它 —— ——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应符合表 3.0.2 规定; 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 ④小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 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 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 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7 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 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 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 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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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7.5 0.3 7.5 —— 3.6 1.7 1.5 0.2 0.3 公共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集贸市场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饮食店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商业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 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3、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 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 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 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 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 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 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 中各项要求,其 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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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 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4 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8m、面积不小于 400m2 和本条第 1 款(2)、(3)、(4)项及 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 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 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50%。 3.4 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 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 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 2) 小区路:路面宽 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 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 10m; 3) 组团路:路面宽 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 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 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 为坡长(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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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 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 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60m 时,应设不小于 4m×4m 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 筑物长度超过 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 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 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 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 纵坡不应大于 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m,并应设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在地震设防地区, 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 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多层 3 33 22 有出入口 _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多层 2 22 1.5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 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4、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 11.0.1 规 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 11.0.1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 2、其它用地(E) h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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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居住人数 人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平方米 ▲ 100 ▲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②公建面积 万平方米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住宅面积净密度 万平方米/ha ▲ - (住宅容积率)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总建筑密度 % △ - 绿地率 % ▲ - 拆建比 - △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ha △ - 注: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 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2 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 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 屋墙脚 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3 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 路和小区路路边 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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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距房屋墙脚 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 7.0.4-2 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 度不小于 10m 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 A 第 A.0.4 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 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 6.0.5 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 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 11.0.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表 11.0.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 货运汽车 2.0 铰接车 3.5
    §5、居住区规划实例分析 岳阳市枫树新村小区详细规划 获奖等级: 2000 年国家级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设计单位: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枫树新村安居小区位于岳阳市郊区东部,大桥河绿化风光带的西侧,北港路与金鹗路交汇处的西北角, 规划总用地面积 14.67 公顷。小区地形复杂,中部有一南北走向的天然冲沟,冲沟东西两侧均为丘陵低山, 地形最大高差 38.4 米。 规划构思 一、强化院落空间,在追求合适开发强度的情况下,有利于物业管理与分期开发,并增强小区的安全 性、趣味性、识别性。 二、体现以“人为核心”的设计理念,把科技先行、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设计全过程中。 三、尊重小区现有内、外环境,以自然地貌和人工小品为素材,营造可视、可变、可达、可享用的空间环 境。 总平面图 空间布局 空间布置可概括为:多点、一线、一中心。 多点——即以住宅为主体围合的 11 个院落组群。 一线——临金鹗路布置物业管理中心、商业服务、写字楼等公共服务设施,构成小区公共轴线及景观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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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心——即由小区中心内的集中绿地、水面、广场、雕塑及造型别致的社区公共建筑,构成了小区文化 娱乐交往中心和纵横轴线交汇的空间构图中心。 创新与特色 1、动静态交通组织结合城市公交站点、小区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布置完全步行系统,增强了小区 安全性及居民生活情趣。 2、以安居工程为主体,融合示范小区,提高室外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率,体现了物业管理的 整体统一。 3、室外空间序列清晰开放,在注重功能的同时,赋予特定的文化内涵,可识、可辩。 4、住宅单体选型与布局,适合当地气候及居住行为特征,室内空间组合合理,管道设置集中。 5、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管材等。 鸟瞰图 §6、城市旧居住区的再开发 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 然后发展成为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 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 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 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 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 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 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 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 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 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 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 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面“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 坏” ,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 年 5 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 ,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 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 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 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 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1997 年 8 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 ,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 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 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 1997 年丽江、平遥等 16 个历史街区共得到 3000 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 10 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 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 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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