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刑法笔记高铭暄马克昌版(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5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所要回答的是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5.刑罚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等等。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刑罚则是最重要的一种预防手段。刑罚在特殊预防中的具体作用方式表现为:(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死刑,永远剥夺其再犯罪之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但在现代社会它不应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自由刑,一方面使其与社会隔离,另一方面也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此处,消极的隔离排害作用与积极的教育改造作用,便是自由刑得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两个方面。(3)通过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图利性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罪,剥夺其主张犯罪的物质条件。(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资格刑,剥夺具某种权利或资格,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故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由于预防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方式的差异。刑罚是直接施加于犯罪人的,因此,特殊预防的方式侧重于刑罚的物理性强制和由此而产生的精神威慑。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并不是犯罪人,所以一般预防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事实,以期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具体来说,一般预防的方式主要包括:(1)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2)教育和鼓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3)抚慰被害人,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3.两个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也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刑罚的体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第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作为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轻刑,在我国刑法中适用相当广泛。拘役具有如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的待遇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所谓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具体言之,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所要完成的任务可以概括如下:第一,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第二,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对其判处何种刑罚与多重的刑罚。第三,通过对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的权衡,决定对其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第二节 刑罚裁量原则
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第三节 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犯罪人的刑罚能够发生影响的一系列犯罪基本情况,它与定罪并无关系,而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它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谓“对人民法院决定犯罪人的刑罚能够发生影响”,是指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依据这些情况,可以对犯罪人做出“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决定。
刑罚裁量情节有多种形式,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一)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将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所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裁量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的对特定犯罪单独适用的情节,甚至还包括某些单行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犯罪的情节。这里,我们对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节作一归纳。
刑法典总则中的法定情节:刑法典总则中的法定情节:(1)刑法典第10条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第20条: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第21条: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第22条: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第23条: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第24条: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0)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1)第28条: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第29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3)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4)第65条: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5)第67条:对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6)第68条: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由于刑法典分则条文太多,且各个条文中的法定情节只适用该条规定之犯罪,故这里不拟一一列举,只举出数例。如:(1)刑法典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2)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规定从重处罚。(3)第109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等等。
2.酌定情节
所谓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一些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有关的一些情况。虽然酌定情节并不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们对公正地适用刑罚却具有重大价值,因而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对酌定情节给以关注。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2)犯罪的时间、地点。(3)犯罪手段。(4)犯罪对象。(5)犯罪动机。(6)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7)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8)特殊情况。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以是否对犯罪人处刑有利为标准,可将刑罚裁量情节分为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所谓从宽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轻的情节;所谓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重的情节。1.从宽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依据其具体影响量刑的幅度,从宽量刑的情节可分为从轻、减轻和免除三个等级。我国刑法典中,除了极个别条文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只有一个从宽等级外,大多数从宽量刑情节都包括了两个或三个从宽幅度。2.从严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典中,从严量刑情节只包括从重处罚的规定。在刑法典中,从严量刑的情节有多处规定。
第四节 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情节的适用
法定情节,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四种表现形式,即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1.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它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
其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7条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前述法条规定,分别包含了两层含义:
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在我们看来,法定最低刑应理解为:(1)如果一个法条对某一犯罪规定有轻重不同的几个刑种,那么其中最轻的刑种即为法定最低刑。(2)如果一个条文中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了从低到高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那么最低的量刑幅度便是法定最低刑。综合前述两种情况,所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种以下来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种,以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来确定相应的刑期。
其二,免除处罚,亦即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却不给以刑事处分。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可给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罚。
从我国刑法典总则规定来看,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5)犯罪预备。(6)犯罪中止。(7)从犯。(8)胁从犯。(9)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
(二)酌定情节的适用
前面,我们把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共分为8种,其实,酌定情节并非只有这些。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自于刑事司法审判的经验和刑事政策,所以关于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往往找不到现存的明确法律依据。这就给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运用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种类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典第65条、第66条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2.特别累犯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其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其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
1.立功的概念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2.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对于立功者应分别依以下不同情况从宽处罚:(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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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
  • 考研法学:刑法学常考知识点汇总
     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适用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28
  • 2019年复旦大学842刑法学考研大纲
    842刑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内容范围第一章刑法基础理论刑法思想;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第二章 犯罪论一、犯罪论概述犯罪定义;犯罪特征;犯罪分类二、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理论;三阶层理论;二阶层理论三、犯罪形态未完成形态;共犯;罪数第三章 刑罚论刑罚种类;刑罚目的;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第四章 罪刑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考研非统考专业介绍:刑法学
    一、专业介绍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1.研究方向(01)中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
  •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刑诉刑法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刑事诉讼法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它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有何积极意义? 2、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具体体现为哪些具体内容? 3、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重大改革? 武汉大学20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
  • 2019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备考建议
      一、刑法学考情综述  刑法学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一线贯穿。刑法学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又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刑法论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形式、刑法机能、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7-31
  • 北京大学刑法考研复习笔记 作者 陈兴良
    北大刑法笔记 作者:陈兴良 第一讲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19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考研真题-刑法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南大学2010年刑法总论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法考完了,趁还记得,把题目写下来啊,望大家补充一、试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二、简述并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的各种学说。三、简述牵连犯的特征和刑事责任。四、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五、简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六、案例:王某欠李某10000块钱,李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诉:(全)一、名词解释1、刑事侦查 2、审判监督程序 3、专门管辖 4、逮捕 5、言词证据规则二、简答1、回避的适用人员2、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3、辩护的种类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5、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论述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四、案例找程序错误-------------刑法:(缺2个名词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