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刑法笔记高铭暄马克昌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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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
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至犯罪未遂。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该处罚的适用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因为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因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
3.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审判人员决定。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在有效性特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具备“有效性”特征: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的积极措施。即行为人要想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负有积极地履行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采取消极地不作为方式,对犯罪结果的出现无为地等待观望,即使最后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即使行为人曾经做过不懈的努力,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只有行为人实际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才能成立。
(3)看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事实上犯罪结果未发生,也不能将行为人认定为犯罪中止。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出于真心真意地尽力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是其一人的力量难以达到目的,而有他人的协助,结果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否定其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具体来说,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在于: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
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三种形式:一是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二是聚合性共同犯罪,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三是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的犯罪,以事先是否有通谋作为划分该罪的共同犯罪和他罪的单独犯罪的标准。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被欺骗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丧失了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在实践中,还应注意胁从犯向主犯的转化,即第一次被胁从参加犯罪的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这种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
因素,应具体认定。
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当然,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罪的类型包括:
(1)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
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为: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犯的种类:1、常业犯是指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2、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是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将数罪分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在量刑时正确地实行数罪并罚。
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数罪的这种分类所具有的主要意义为:直接为实行数罪并罚提供罪数上的前提。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数罪的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适应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何并罚和应执行的刑罚。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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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介绍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1.研究方向(01)中 ...考研报考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刑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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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考情综述 刑法学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一线贯穿。刑法学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又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刑法论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形式、刑法机能、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7-31北京大学刑法考研复习笔记 作者 陈兴良
北大刑法笔记 作者:陈兴良 第一讲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1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考研真题-刑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刑法总论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法考完了,趁还记得,把题目写下来啊,望大家补充一、试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二、简述并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的各种学说。三、简述牵连犯的特征和刑事责任。四、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五、简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六、案例:王某欠李某10000块钱,李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诉:(全)一、名词解释1、刑事侦查 2、审判监督程序 3、专门管辖 4、逮捕 5、言词证据规则二、简答1、回避的适用人员2、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3、辩护的种类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5、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论述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四、案例找程序错误-------------刑法:(缺2个名词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