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民法整理(7)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0


    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登记对抗主义。
4、何为撤销权?何人有撤销权?
(1)    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4)    撤销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6)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7)    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
(8)    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5、因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及效力如何?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特点:
①有欺诈的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同他进行民事行为;
②有欺诈行为,例如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
③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人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民事行为,如买假药
行为等。

    6、代理行为与雇用、委托、合伙等有何关系?试说明之?
7、何为无权代理?其原因及种类?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1、构成要件
e)    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f)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g)    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欠缺代理权以外的其他生效要件;
h)    非属于表见代理。
2、无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3、法律效力
(3)    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4)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4、无权代理会产生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此外,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被代理人或者相对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抵押权与质权有何重要不同?
    9、权利可以分为公权与私权两大类,试说明其意义及区别标准?
    10、第三人负担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与保证合同有何不同?其效力如何?

2008
1、什么是民法?性质如何,试说明之(10分)
    2、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5分)
(1)    请求权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类型: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    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原则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5)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3、代理权的意义和性质(5分)
4、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5分)
5、担保物权及其种类(5分)
(1)    担保物权
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    种类
1)    抵押权
2)    质权
3)    留置权
(3)    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表现在: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2、抵押权何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4、抵押权如何实现?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可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一个物上存在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如何受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顺序是: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问题(2017 年考试分析增修)
6、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
1、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是什么?
(1)主体具有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2、哪些情形下,抵押财产可以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7、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其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8、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2017 年考试分析新增)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9、质权的概念、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表现在:(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
利;(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4)    质权的相关问题
1、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2、动产质权何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权利质权的客体有哪些?
权利质权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留置权的相关问题(2012 年简答题)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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