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综合卷民法法理宪法2000-2016考研真题(整理记忆版)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6-12-16

清华大学2016年法学研究生初试综合卷真题(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案例材料大概有一千多字,我背不下来,但是是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问:
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2015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
15法理学
名词解释3*6分
1.法系 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2.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3.秩序 正义 自由
二、理解题10分
有学者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谈谈你的理解。
三、论述题22分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目标、内容、特点、困难。

15宪法学部份
一、判断题7*5
1.宪法上应该把个人的能力和品德作为禁止的无差事由。
2.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里的“合法”二字在学理上是多余的。
5.宪法就像两面神,一面限制公权力,一面保障私权利。
6.实行违宪审查的必经程序是宪法解释。
7.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是为了限制宪法权利,实行违宪审查。
二、论述题15分
当谈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几部宪法,有人说是四部,有人说是两部有人说是一部,你觉得是几部,为什么?

15民法学部分
一、简答题4*8分
1.代理和委托的关系
2.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二、论述题18分
论述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4年宪法部分
一,简答
1.立宪主义
2.一老板不平等对待员工,能否适用宪法上的平等原则
二,辨析
一共四小题,和基本权利保障方式有关
1.法律保留是限制行政权
2.法律保留只针对行政权,不防御立法权
3.
4.中国宪法因为没有采取法律保留,故而缺乏具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行政法部分一.简答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强制拘传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怎么分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回答国家赔偿法两次修正的内容,国家赔偿中要求的"有行使职权"能否理解为不行使职权即不作为?最高法对此是什么意见?

12年刑法真题:
一、简答题
1、  将组织男性有偿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是平义解释、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为什么?
2、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哪些观点?你持何种观点?
3、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偶然防卫问题上有哪些不同观点?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4、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的刑罚制度有哪些修改?
5、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二、案例分析题
1、  案情大意为甲因妻子与乙同居而与乙在机耕上起争执,甩手将乙推入河中,乙大声呼救,甲见此情形,即不施救也不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呼喊周围群众帮忙,而是离去,后来乙溺水死亡。公诉方认为甲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导致乙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乙的死亡是甲先前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故认定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请你分析这两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2、  案情大意为甲乙为老同学,乙到甲所在地出差,两人吃饭,甲喝醉。乙让甲开车送其回去,甲开始时以自己喝醉为由拒绝了,但后来碍于情面,在乙的坚持下,甲开车送乙回去。车开至一个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一人,重伤两人。请联系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分析此案。
3、  案情大意为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发货后李四付款,并约定李四向张三显示存折上有存款时,张三即发货。后来,张三伪造李四的身份证,并到银行领取了以李四名义开户的存折和储蓄卡。在张三借口查看李四存折的时候,偷偷将自己以李四名义领取的存折与李四的真存折调换。一周后,张三告诉李四,李四向存折上存100万后,张三即发货。李四向到银行存了100万,李四误以为这100万存到了自己的存折上,实际上这100万存到了张三手中的李四的真存折上,后来张三拿着储蓄卡到银行柜台提取了这一百万,并逃跑。联系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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