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研民事诉讼法考研讲义(江伟)(1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11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1、拒不到场行为
2、一般妨害执行行为
3、不协助执行行为
4、非法索债行为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制裁方法: 1、拘传
2、拘留和罚款
3、限制出境
4、其他执行威慑机制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面 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 度。一般分为三类:
1、程序上的救济,是指执行异议
2、实体上的救济,是指执行异议之诉
3、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方法,是指执行依据被撤销尤其是通过再审程序改 判后引起的执行回转
二、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益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法法律规定
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申请是 指请求执行机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 关系人不同意执行机构所实施的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的意思表示。
提出异议的情况: 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2、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执行异议的程序: 1、异议的提出
2、管辖法院
3、异议的时间
4、裁判
5、申请复议 效力:
1、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
2、撤销或更正原执行行为
 
3、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 三、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四、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 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管辖法院不同
3、异议目的不同
4、异议原因不同
5、裁判程序不同 异议之诉分为:
1、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请求权,有消灭或 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执行依据 的执行力,停止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五、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
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 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被撤销或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中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具备以下情形: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正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2、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
3、与司法协助相联系
4、涉外民事诉讼涉及法律冲突与适用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 适用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司法豁免权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探 勘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大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五、诉讼竞合 诉讼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正义,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
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出诉讼的现象。 对策:
1、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
2、禁止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3、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是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而 言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 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想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一、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
涉外民事所说那个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后者难以执行时,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 制度。
二、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特点
 
1、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2、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
3、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 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六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 种。
二、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本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互相根据对方提出的请求,代为送达
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条件: 1、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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