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复习四部曲之:复习材料-国际政治学概论(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4-04
在进行社会建构的过程中,建构主义认为,如果行为体的观念发生变化,那么行为体间相互联系的意识(或共同知识)和利益就会发生变化,并因而会使结构,诸如无政府状态,发生变化。
2.作为一种强调观念的理论,建构主义通常并不否认物质性因素,但它从来不把物质因素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因素。建构主义认为,物质因素只有通过社会性结构,才能对行为体的行为起到有意义的影响。比如,军事力量就是一种物质性因素,但这种物质因素只有在考虑到行为体的不同期望或不同的共同知识时,才能对其影响作出正确判断。比如英国拥有核武器与朝鲜拥有核武器,美国肯定认为前者不是威胁而后者是威胁,并因而会采取不同的政策。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物质性因素,而是它们的共同期望以及由此而建构的关系的性质。
3.建构主义认为,社会结构的形成与存在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的互动造成了社会建构。理性主义所讲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先验和既定的因素,不是自然状态,而是国家的互动所建构的一种文化。即“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国家互动的性质不同,就会建构不同的无政府文化。温特论证了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无政府文化(敌人)、洛克无政府文化(竞争,即利益冲突与共存)、康德无政府文化(朋友)。
建构主义认为,行为者建构结构,结构也造就行为者。对于行为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建构主义特别强调国际政治的进程。建构主义认为,行为选择不仅在于符合目的,而且在于对认同与利益进行再造。国家在大部分时间里是不能被视为完全利己的行为体的。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论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的实化和物化,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也就帮助再造了这种文化,所以,国家越像现实主义那样思维,利己主义及其在体系层面的连带结果——自助——就越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建构主义认为自我利益本身是国际体系不断造就的产物,因此在社会进程中应当受到质疑,一旦这种建构不被行为体的实践所支持,它就会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结构才是可以变化的。
第三章 国际关系行为体
第一节 国家行为体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边界,承认各国的独立和享有的外交权力,规定不得干涉各国内政。这样现代国际关系的雏形就出现了。
一.主权的概念(见宋、陈的总结)
1.对内主权。即国家对内享有最高的和最终的政治权威,它是一种发布公共法则以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权力。
2.对外主权。即国家是国际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享有独立自主权,国家不受任何外部政治实体的权力所支配。
二.主权受到的制约和影响
1.在主权国家体系中,由于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都表现为与其他主权国家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很容易超出各个国家认定的界限,因此任何国家的主权实际上都会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影响。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的主权始终会受到国际互动网络的影响。国家间的互动(合作、结盟、竞争、战争),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国家主观愿望的产物。在合作中,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地位都会受到重新界定。国家在国际互动中,主权既受到了削弱又得到了扩大,他们失去了一些传统的职能,又得到了一些新的职能。
2.在全球政治体系的作用下,民族国家所受影响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家自主权的缩小。
自主权是国家追求对内对外政策目标时独自发挥作用的实际权力。主权与自主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主权具有不受限制的属性,而自主权则表现在具体的领域和范围。
本来拥有完全的主权就应当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自主权与主权应当完全吻合。但在现实国际政治中,自主权受到全球政治体系的影响越大,与主权的分离也就越大。
3.全球体系对主权的影响,最主要的方面可以概括为制度化的约束,也就是国际组织、国际公约、多边协定以及国际法的影响。这种影响造成国内行为的“国际化”。
国际组织与跨国机构的发展,无疑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削弱与限制。联合国安理会以及某些经济领域的国际组织能够干预一国的国内事务。
国际法对主权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国际法的发展使个人、政府、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从属于新的法律体系,有了新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超出了原有民族国家的规范体系。
此外,某些国家间发生的区域一体化与集团化显然也在改变着主权的含义。最典型的就是欧盟,它正在走向一个超国家,它的权力来自于成员国的自愿出让。因为主权出现了转让与分割,传统的主权观念也难以保持了。欧盟的成员国在自己的边界范围内,已经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与公民的认同中心,而欧盟正日益成为一个新主权者。
三.有关国家类型的讨论
无赖国家:是指那些对国际社会的准则抱有敌意的国家。
失败国家:是指那些失去了国家功能的政治体系。失败国家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国内秩序,不存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政府权威,各个派别为争夺地盘而使国家陷入广泛的暴力中。这种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民族分离过程和持续内战的产物。
第二节 非国家行为体
一.政府间组织
1.政府间组织构成的三要素:
(1)成员国间要有合作的政治意向,这是政府间国际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组织间要有一定的结构和形式,这是保证组织稳定性的条件。
(3)组织要有一定的运作机制,包括组织的宗旨、权力、职能、活动方式和议事规则,这种运作机制可以体现组织的某中自主性。
通常这三个要素是体现在一定的条约、协定和章程中的,它们构成了组织的基本制度。 2.政府间组织的作用
政府间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为表达单个国家的意志或多个国家的集体意志提供了一种手段,而且还对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发挥了重要影响,诸如促进国家间的社会经济的相互依存,解决国家间的冲突等。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
国际非政府组织是私人的国际群体或协会,他们共同追求跨国的利益。其目的主要是在特定的功能性问题领域促进较大的跨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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