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大考研-宪法背诵版讲义(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2-16


2.国家结构形式(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且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区域构成单位的划分,确认各层级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划分,全国性政权机关与地方(或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原则及各级政权机关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3.行政区划(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标准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证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5.政治文明(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设施和政治法律行为等内容,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简答题
1.简述总统制共和制的特点?(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总统制共和制的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①总统和议会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对选民负责;
②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③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④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但享有立法否决权和签署权;
⑤议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总统不能解散议会。
2.简述议会制共和制的特点?(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议会制共和制的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①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
②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③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承担行政责任,内阁总理(首相)掌握行政职权;
④政府和议会承担连带责任,议会不信任政府,内阁必须辞职;内阁不愿意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⑤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议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往往来源于内阁。
3.简述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
【标准答案】单一制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①从权力划分上,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
②从形式上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全国只有一套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
③从对外关系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①从权力划分上,联邦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权力划分基于双方的合意,宪法明确规定;
②从形式上看,既存在联邦宪法,也存在成员单位宪法,中央和地方存在两套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上下级不是绝对从属关系;
③从对外关系上,公民既有统一的联邦国籍,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是统一的国家法主体,但是地方享有一定外交权。
4.简述行政区划的审批权?(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我国行政区划的审批权包括如下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5.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标准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自治的结合;
(2)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
(4)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方式是在自治地方内,建立自治机关并且赋予广泛的自治权。
6.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权?(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权主要包括:
(1)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由全国人大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国务院任命;
(2)紧急状态宣布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国务院有权发布命令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3)外交权。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特派员专署处理外交事务,中央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关投资保护、移交逃犯、司法协助等方面同外国签订双方协定;
(4)防务权。中央有权在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只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或者应特别行政区政府请求维持治安、参与救灾等情形下出动;
(5)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享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7.简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修改权?(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修改权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享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8.简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进行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③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但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9.简述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包括以下方面:
(1)在自治范围内,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即立法会享有立法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备案时中央仅就与中央管理事务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他条款不审查;
(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后,如果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4)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六章 选举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差额选举(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的一种选举方式。在直接选举    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1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1/2。
2.选举委员会(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选举委员会是指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具体负责县级和乡级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审核和介绍代表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选举工作的一种临时组成的选举机构。
3.选区划分(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照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4.委托投票(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委托投票是指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方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的条件包括必须事先征得选举委员会同意,被委托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公民,被委托人必须忠实遵从委托人的意志,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委托。
二、简答题
1.简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主要表现?(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只有一次);
(3)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于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2.简述选举委员会的职责?(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三、论述题
试述选举权的救济制度(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我国选举权的救济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选举的罢免制度
(1)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有权向同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3)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选举的监察制度
《选举法》规定承担监察职能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破坏选举的行为。
3.选举的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上的选民资格案件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刑事诉讼上的破坏选举案件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七章 政党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政党制度(2016年命题指数★)
【标准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政党相互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等规范和惯例的总和。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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