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法学基础真题详细答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2-09

2010年法学基础真题(附答案)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
答: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征。
法律概念是法律之网的纽结,构成了法律经线和纬线的交织点。同时,法律权威的发挥和实现,规则、原则的适用都取决于法律概念的明确和正确使用。
法律概念的分类是多样的。依其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概念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依其涵盖面大小,法律概念可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分法律概念。
2、法学体系
答: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内部分出许多分支是近现代法学发达的产物。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世界各国理论界并无统一标准和作法。按照当今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法学学科可以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理论法学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3、行为能力
答: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种,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普通法系
答: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具有以下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一)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二)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多种多样,但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另一原因是阶级原因,也成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法的产生,除上述原因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法的的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2、简述法学的性质
答:(一)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关于法学的性质问题,近代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存在四种: 1法学是实证科学。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人类社会,而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精确可靠的知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应当向自然科学看齐,建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2法学是形式科学。这是基于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的分类对法学所作的界定。这种观点认为法学关注思维的、语言的纯形式方面,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3法学是人文科学。李凯尔特认为,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文化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等科学的一切对象。英国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将法学归人人文科学之列。
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入社会科学的范畴。《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点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如上所述,其实上面对法学是什么科学的回答,实际上是道出了法学的不同维度。每一维度都各有其特定的观察视角,它们之间实际上是互相补充的。笔者认为人类所拥有的知识,按照构成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不同形态,即有关社会的、有关人文的和有关自然的,各种知识门类都归人这三种形态。
(三)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关于人类知识形态的划分标准,笔者倾向于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律规范的性质、特点与相互关系等,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民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向导,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3、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作为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发挥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本原则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的重要原则。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另外,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
(三)综上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与西方司法独立原则有较大区别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的适用原则,是我们在进行司法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论述题
1、权力本位论认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
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权利本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强调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在于把人们从义务约束、身份限制和专制传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从而有可能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
权利本位论可以被进一步理解为:(1)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要我承担和履行义务就必须使我有承担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资格和可能,即我有生存和活动的权利,有作出一定行为而不被干涉或阻止的自由。(2)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3)义务应是为适应权利而设定的。
一般认为,现代法律是或者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因为:(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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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也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刚出生的婴儿自然享受到了生命权,但是此时法律没办法给他强加任何义务等等。综上所述,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一、名词解释
1、不成文宪法
理论上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散见于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它与成文宪法的区分不是以是否有文字记在为依据,而是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不成文宪法的显著特征主要在于各种法律文书没有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体现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事先审查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前,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其所作的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只有将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4、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
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宪法部分)
二、简答题
1、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它以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基础,由洛克提出并且由孟德斯鸠最后完成的。
分权原则将国家权力分解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然后根据这样的划分将其配置于不同的机关,以分别行使。国家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或集中于个人的手中。
三权分立原则的精神就是实现“以权制权”,虽然它在主观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权力分工的问题,但在客观上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不同于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区别主要体现在职权的划分和表现阶级意志的本质上,而在监督与制约方面则具有一些共同点。
2、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宪法监督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件必须遵循宪法、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性、维护宪政秩序,国家将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实际上是对颁布和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机关的行为的审查。违宪问题不仅是出现在“文本”中,“文本”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不等于实施“文本”的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监督在范围上应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本着职权法定原则,宪法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当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能通过一般法律来调整,就没有必要依赖宪法监督程序,只有当一般发了财没有具体规定,而行为又涉及国家权力或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才应当适用宪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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