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5法硕联考(法学)专业基础课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09


PS: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购置共同生活用品;
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
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
④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
⑤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⑥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承担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普遍认为该协议如果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只具有内部效力,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保证中,涉及3个重要的期间:
①主债权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日起两年。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则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而免责。
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两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告终”,保证期间不再计算,从而迎来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如果保证债务的时效届满,则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权而免责。
于是可说,这3个期间对保证人来说都是一次免责的机会。
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2012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1)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2)犯罪未遂具有3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②犯罪未得逞;  2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
(3)犯罪未遂形态可以划分为2类:
①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
②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2
PS:
1.犯罪未遂按是否实行完毕分类可以分为: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按是否发生损害结果分为:
(1)能犯未遂,犯罪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犯罪没有可能达到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又分为两种:
①对象不能犯未遂(如将男人误认为女人欲行强奸);
②手段不能犯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三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高频考点。

3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
(2)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①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
②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有上述逃税行为,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③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
④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

3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3
其特征是: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3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2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2

34.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1
两者的主要区别:
(1)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  1
(2)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担保物权的客体除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  1
(3)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交换价值。  1
(4)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担保物权为从属性权利。  1
(5)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  2
(6)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1(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7)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
PS: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对担保物进行收益。
★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合。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5.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死刑适用的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方面的统一。  4
(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  2
(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4)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才执行死刑,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4
PS:总则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36.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3
(2)合同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
①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需承担合同义务。  3
②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3
③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方也无需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3
(3)合同虽以相对性为原则,但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①租赁权的物权化;
②合同保全;
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④经过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3
PS: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也是债权不同于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其相对性。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量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后自己也去就餐。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取出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40万元现金。事后,二人将40万元现金平分。
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在与甲谈话时,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告知其真实情况,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丙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乙随即逃往外地。
丙被逮捕后,经公安人员教育,打电话给乙,劝其回来投案。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在逃亡地向当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何认定甲与乙行为的性质?
(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性质?
(3)甲、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答案】
(1)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
理由:
①甲与乙密谋窃取公司的财物,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2
②甲与乙分工,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  1
③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仅仅利用了甲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2
(贪污罪必须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注意“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
(2)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2
丙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2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
①甲具有自首情节。  1
  因为甲在司法机关还没确定嫌疑人,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
②乙具有自首情节。  1
  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
③丙不具有立功情节。  1
  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PS:自首、立功为重要考点。

38.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规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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