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复习方法与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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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0-31 18: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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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许多考生复习得很刻苦,花了很多时间,到了考场上却有许多题目不会做,或者全部题目都做完了,而且感觉很好,但得到的分数很低,连考生自己都想不明白原因是什么。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的复习方法不对,缺乏对民法理论的灵活运用;或者他没有掌握答题技巧,而是按照他所设想的内容答题,但与参考答案或者评卷老师的思路不相吻合,导致得分很低。因此,掌握合理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是你在考研中拿到高分的重要保障。 一、复习方法科学的复习方法是建立在对民法这一学科的理解上。下面根据民法所具有的特点分析在复习中应当注意掌握的各部分内容

第一,作为一门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学科,民法形成了自己的完整法律理念。对这些理念,考生应当深刻领会。例如,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领域,形成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理念;在物权法领域,形成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优先性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理念;在侵权法领域,形成了“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的理念,并进而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最基本的归现原则.

第二,作为一门追求逻辑严密的学科,民法形成了一系列内容确定的概念。例如,法律事实、代理、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同时履行抗辩权、代位继承等。这些概念是构成民法学的基石,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根据分,考生更需要对重要概念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有清楚的认识。

第三,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民法在各个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是考试的最核心内容。当然,这些规则的表现方式不同。例如,在民事主体领域,主要表现为法人成立的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合同法成立、效力、履行等的规则,例如要约的成立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等。

第四,作为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民法各个制度均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因此,要注意掌握各重要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是考察的核心内容。在年样题中,概念比较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主要是对此部分内容的考核。

第五,作为一门操作性极强的学科,民法规定了详细的操作规则,尤其是关于时间的各种规则。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著作权保护期间、商标权保护期间、专利权保护期间、宣告死亡的期间等。对于这些小的知识点一定要注意掌握,尤其是它们的时间长度以及起算时间要牢牢记住。它们往往作为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出题对象。

第六,作为一门面向实务的学科,民法特别强调各种制度的适用背景,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何种民法制度。因此应当掌握各个民法制度所适用的背景。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哪些情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范围等.

第七,作为一门维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学科,民法是由各项民事权利构成的。因此,掌握各项重要权利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物权、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掌握了民法这一学科的上述规律,就可以把握复习重点,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组织自己的复习,而不是平均用力,花很多时间去记忆并非考试对象的内容。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出题规则和出题规律,一般而言往年已经出题的地方不会再出题。因此在2000年已经出题,尤其是出大题的地方,不会再出大题,如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法人的法律特征、法人的成立条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 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会节省一部分复习时间,掌握其他的重点内容。不过,这并不是说某一章中已经出了大题,就不会再在本章出大题了。例如2000年考题中都出了“法人制度”一章的简述题。因此,重点章节永远是出题的重点,不能因该章已经出了大题就忽视了对本章其他内容的掌握。例如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一直是重点考察的内容,2000年考题中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一15分的论述题,而年试题则基本没有涉及,这并不是说本章就不会再出大题了。实际上,本章还有其他重点内容。我们注意到,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制度基本没有考到,而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因此不排除2000年考题将在该部分内容中出大题。这一特点对其他各重点章节同样是适用的,在此就不再一一列出,请各位考生根据我们下列罗列的重要概念和重要制度、规则认真掌握重点内容。下面试列出民法学中重要的概念之间的区别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5.个人合伙与法人;6.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7.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8.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1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1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合理;13.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14.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1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6.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1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8.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19.物权与债权;2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3.抵押权与质权;24.抵押权与留置权;25.质权与留置权;2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27.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8.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29.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0.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31.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32.要约与要约邀请;3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34.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35.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36.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37.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38.定金与预付款;39.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40.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1.人身权与财产权;42.人格权与身份权;43.身体权与健康权;44.名誉权与荣誉权;45.名誉权与隐私权;46.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47.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48.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4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0.遗嘱继承与遗赠;5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5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53.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54.侵权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55,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56.故意与过失;57.重过失与轻过失;5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59.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碰.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6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62.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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