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一览表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7-01-01

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之刑法

2017年大纲变化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删除: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新增: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定义 新增:犯罪定义类型 新增: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新增: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更改: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新增: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新增: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原第七章改为第四章 正当化事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新增) 新增:正当化事的概念和种类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紧急避险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改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新增: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新增: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新增: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新增: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新增: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六章 共 同 犯 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新增: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七章 一罪与数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新增:继续犯的意义 新增:五、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新增:连续犯的意义
第八章 刑事责任(本章为增加章)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新增: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地位、根据、解决方式
第九章 刑罚概述(原名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新增: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新增: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原第十一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二章三节内容均不变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原第十二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三章四节内容均不变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原第十三章变成现在的第十四章删除: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删除: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变化:基本构成特征变为构成特征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第十四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五章删除: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删除: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五章变成现在的第十六章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删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删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删除);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增加)。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新增: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加),


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之民法

2017年大纲变化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改:“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改为“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改:“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改为“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增:七、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改:节名“民事权利”改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删:的概念 增: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删: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增: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的分类。 增: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改为:“行为;自然事实”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删:法律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增:法律 增:欠缺
第三节 监护 改:“类型”改为“作用”
增:五、监护的种类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增:法律
第六节 个人合伙 整节删除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删: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删: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整节改为: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整节改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新增)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整节改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原第六节和第七节合并部分内容 删: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增: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增:和特征 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增: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八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整节为新增: 第八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改:“二、本代理和再代理”改为“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删:及其行使
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删: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此节删除
第二节 诉讼时效 增: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八章 人 身 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原16版第18章内容
第二节 人格权 原16版第18章内容 增: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删:10、尊严权11、信用权
第三节 身份权 整节更改: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 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身份权的类型


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之法理学

2017年大纲变化
考查目标 改变: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去掉现实二字) 改变: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增加要求二字)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 学 改变:一、法学的概念变成含义 法学的含义变成概念 增加: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
第二节 法 理 学 改变:一、法理学的概念变成含义 法理学的含义变成概念 增加: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两个词位置互换)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变成:法的概述) 改变:一、“法”与“法律”的词义 变成“法”的词义 增加: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当代中国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 的 本 质(变成第三节) 改变: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变成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删除: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变成第二节) 改变:“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变成 “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删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改变:法的普遍性变成权威性 删除: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删除: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改变: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变成原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变成 原因。 改变:“发展为”变成 发展到”
第二节、第三节 无变化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第二节 均无变化
第五章 法律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第二节 均无变化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第三节 均无变化
第七章 立法 【新增】 第一节立法概述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立法原则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遵循宪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二、民主原则 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三、科学原则 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节 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的含义;立法程序的特点。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三、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第五节 均无变化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一节-第三节 均无变化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第三节 均无变化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第二节 均无变化
第十二章 法治 第一节-第二节 均无变化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第四节 均无变化


相关话题/法律 刑法 法学 民法 大纲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3、引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概念(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2.分类的意义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概念(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如数个抵押权,此属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3、不属民法调整的:(1)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1、概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条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代理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种连带责任。现将代理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1、《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民法通则》第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