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
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主要特点有: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