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0-2001)法学基础理论样题(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2.简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

  (1)法律渊源传统不同。

  (2)法典编纂传统不同。

  (3)法律结构传统不同。

  (4)法律适用传统不同。

  (5)诉讼程序传统不同。

  (6)职业教育传统不同。

  (以上要点必须简述之,否则不得分。)

  3.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以上要点略述之,否则酌情扣分)

  4.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

  (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

  (3)法律职业的分层性。

  (4)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以上要点略述之,否则酌情扣分)

  六、论述题 

  1.试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只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方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即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因而国家必然运用强制力给法律关系以保障。

2.试论法治原则。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

法冶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法治国家中对公权力的重大制约方式即道德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最终都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只要是公权力,就有支配私权利的能力,因而即具有对私权利进行不法侵害的可能性。现代权力责任,不仅负有由滥权或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负有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从而使权责成为不可分的整体,由此导致了国家任何一个权力主体都无法逃避其责任。

(3)权利保障原则和社会自由原则。

权利的保障制度始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权利宣告、权力侵害的预防机制、权利侵害发生时的救济机制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机制,构成了真正具有实效的权利保障制度。自由要求国家把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便是社会自由原则。它表明:

1)自由只受法律的限制;

2)自由既存于法律之中,又存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

3)自由是指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法律范围的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公民的义务是根据法律来定还是根据权力的随意性定,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区别之一。法律化的公民义务包括三类,即为实现国家和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继而来的对应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 义务的相对化是指在义务的种类确定后,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根据和定量。义务是否相对,也是法治与专制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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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