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四讲--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l、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
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
●—妻多妾制
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
●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告勃
●种类
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屋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
●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3)审理和判决 ’
●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读鞠: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审
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6)执行
●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 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
●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l、三国法规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增加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正式规定”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
2、两晋法规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 
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在内容上“礼律并重”;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北朝法规

●《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总之,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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