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一)两汉的法律制度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1、当时的立法状况:立法活动;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分为三个时期
(1) 西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刘邦重视法律,在功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西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
(3)东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
2、刑事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1) 约法省禁
(2) 德刑并用
(3) 顺天行刑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 关于法律时效
(3)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
(2)徒刑
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
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
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