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1) 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
(2) 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这种以临时颁发的政令和以判例为主的法律内容,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很不规范。元代司法主要是依据这些条格断例,致使“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
17、典卖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入户交易田土,投卖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宋代对典卖的法律调整有所加强。自宋代以降,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规定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在《宋刑统》和许多皇帝的诏敕中,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违犯者“准盗论”,用以维护典权人的利益。
18、禁榷
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宋代还把铁、煤等列入禁榷物品。
19、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20、致仕
两宋官员冗员惊人,仁宗以后,俸禄之优厚史所罕见,造成了宋朝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为了缓解这一弊端,不得不采用“致仕”制度。特别是到北宋中后期,“大夫七十而致仕,其礼见于经,而于今为成法”,致仕已成为带强制性的制度。规定“凡文武官致仕者”,不仅致仕者本人升职、加衔、领取俸禄,并且按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