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律博士 大理寺 三省制度)。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准五服制罪”始于()。

  A. 曹魏 B. 北魏 C. 晋代 D. 西汉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我国古代自晋代开始的“准五服制罪”的原则。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并形成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五等:(1)斩衰亲;(2)齐衰亲;(3)大功亲;(4)小功亲;(5)缌麻亲。亲者服重,疏者服轻。这种服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而在民事方面的适用上,原则正好相反。“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至清末,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故本题应选C。

  2.“八议”入律是在()。

  A. 晋律 B. 新律C. 北魏律 D. 北齐律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新律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些人犯罪,轻者可以减免,犯了罪要“秦议裁定,皆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即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决断,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多予减刑与免刑。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从此时起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故本题应选B。

  3.“重罪十条”首载于()。

  A. 北魏律 B. 晋律C. 北齐律 D. 北周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重罪十条”首载于哪部法典。“重罪十条”是首次在《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秦汉的律令中就已相继出现了“重罪十条” 中的罪名,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北魏、北周及南朝定律,虽无“十条”之名,但均有类似内容。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 自北齐确立后,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采用北齐之制,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被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故本题应选C。

  4.将律典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A. 北齐律 B. 魏新律 C. 北魏律 D. 晋律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哪部法典的篇章结构正式确定为十二篇。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的《魏律》是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的《晋律》共二十篇,620条,史称“泰始律”;于孝文帝大和十年(公元495年)颁行的《北魏律》共十五篇,共20卷;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北齐律》共十二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十二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故本题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为《晋律》作注的是()。

  A. 张斐 B. 陈群C. 贾充 D. 杜预

  【答案】 A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为《晋律》作注的两位作者。《晋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反映了当时律学发展的成果,使之更便于官吏理解和运用,对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尤其是唐律中“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陈群参与了魏《新律》的制定,贾充参与了《晋律》的制定但没有作注。故本题应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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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