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国法硕联考专业基础(398)真题(后附详细答案解析)(5)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6-12-08


C 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对甲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析】 BC
1.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
增加一款,规定: "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地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甲属于审判时满 75 周岁的,杀人手段并没有极其残忍,不能适用死刑。但对于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实施某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响应的惩罚性补偿,这些行为包括(AB )
A 生产 B、销售 C、运输 D、保管
【解析】 AB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在产品责任中,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

47、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有(ABCD )
A、甲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B、 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C、丙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D、丁在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解析】 ABCD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未经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
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8、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的有( BCD )
A、基于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
B、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C、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D、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解析】 BCD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
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49、甲乙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
法院支持的理由有(ABCD )
A、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乙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乙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乙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ABCD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50、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
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ABC )
A、专利权 B、商业秘密 C、名称权 D、隐私权
【解析】 ABC
甲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属于专利权的侵犯。利用乙公司
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侵犯了名称权。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适用。所以选 ABC。

三、简答题:第 51-54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24 分。
第 51 题、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答: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
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
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第 52 题、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答: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指: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下面三种情形之一的:(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 000 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二是组织我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 53 题、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
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表现在: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第 54 题、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如下:
发明,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和发明比,范围不如发明大,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创造性不如发明强;审批手续比发明简单,无须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亦不同。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辨析题:第 55-5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16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第 55 题、有人认为: "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答: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 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
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
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
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 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
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
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
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
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第 56 题、有人认为: "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
之所在而支配该物。 "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答: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
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
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
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
利人在 2 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第 57-58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2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
民法理论。
第 57 题、我国《刑法》 29 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请分析:(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答:( 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
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是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
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
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
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 2)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教唆已满 16 周岁不满 1 8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照刑
法典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刑法典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二是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对
教唆犯从重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上列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由于被教唆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他们实施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为教唆犯,实际上他是把被教唆者当作犯罪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的目的,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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