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3)刑法学样题(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2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0分,共20分)

44.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7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45.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将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C 5.B 6.B 7.B 8.A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1.BC 12.BD 13.CD 14.BCD 15.AC 16.ABD l7.CD 18.BD 19.AD

20.ABCD 21.BC 22.ABCD 23.ABCD 24.ABG 25.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26.ABCD 27.C 28.ABD 29.D 30.A 31.D 32.ABC 33.ABC

34.BD 35.A 36.B 37.BC 38.ABC 39.ABCD 40.C

 

四、简答题

41.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分)。

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1分);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分);

(3)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惩罚性(1分)。

(注:对以上每个特征用2—3句话作分析)

42.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2分)。

其构成条件是:

(1)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1分)。

(2)前罪已被判处右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1分)。

(3)后罪的再犯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1分)。

 

五、法条分析题

43.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1分)。

据此,伪证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1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1分)。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荆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1分)。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1分)。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分)。

(注:以上每答一小点,即得1分,但总分不超过5分。)

 

六、案例分析题

44.(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3分)。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应从重处罚(3分)。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4分)。

45.(1)甲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奸之妇为其妻,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2分)。

(2)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抢之物为已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2分)。

(3)甲自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待所犯之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4)甲犯强奸与抢劫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因其犯罪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分)。

(5)甲有前罪在身,其后罪再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构成罪犯,应当从重处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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