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历史上不同学者对“法律到底体现谁的意志”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对于这道题,即使考生对教材的内容没有达到了若指掌的程度,也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对于系统学习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生来说,这道题十分简单,但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确实有一定难度。正确解答这道题的关键只有一个,只要考生知道阿奎那是中世纪的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就不难猜到他认为法律体现的是神的意志,而不是人的意志。
  2.答案:A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通常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是一种资源;(2)具有一定的稀缺性;(3)具有可控制性。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四种:(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原告”、“被告”、“未成年人”都属于法律概念,但并不是法律关系客体。
  3.答案:D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实践,我国法律的制定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提出法律议案阶段;审议法律议案阶段;表决法律议案阶段;公布法律阶段。可见,起草法律议案并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它可以发生在提出法律议案之前或者之后。
  4.答案:D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为免责,是指当行为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免除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私法的免责条件和公法的免责条件,其中,私法的免责条件又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公法的法定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外,还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追诉时效、自首或立功以及当事人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公法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私了”)。
  5.答案:C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概念和种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主要是法律对本人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评价作用是人们依据法律对他人的行为做出判断和评价。强制作用则是法律对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6.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分类中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主体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
  7.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人格尊严。建国后长期“左”的思想和做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的人权受到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基于这种教训,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进一步规定。
  8.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9.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西周的刑事立法——“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周朝的刑书。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膑)、宫、大辟加上鞭、扑、赎、流四种刑罚,统称九刑。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吕候制作的刑书,又称为甫刑,该内容是在《尚书》一书中得以记载并反映,而不是在《左传》中予以反映,该刑书也不是西周法律的总称。可见,选项ABD都不是正确答案。
  10.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改法为律的时间。我国古代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商鞅完成的,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本题中,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该活动发生于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因此选项A不能选。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该活动也发生于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因此选项B不能选。《法经》作为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虽制定于战国时期,但是《法经》的出台早于商鞅“改法为律”活动,因此选项C也不能选。商鞅变法,颁布《秦律》,该法律正式以律命名,系为我国以律命名法典的开端,该法典并为秦朝沿用,从此,我国历代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律命名,直到清末。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11.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职掌全国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大理是夏朝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大司寇是商朝和西周中央司法机构的职掌;大理寺卿是南北朝北齐以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职掌,到了明朝,大理寺卿成为中央复核机关的职掌。为了复习的方便,在此将中央司法机关职掌(不包括监察机关)的历史沿革简要概括如下: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兼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最高长官。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已经降为慎刑机关。对于上述职掌的变化,希望考生识记。
  12.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曹魏律》(又称为《魏律》或者《新律》)。《曹魏律》是三国魏明帝曹睿太和年间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该部法典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这就改变了汉律中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篇的《具律》在体例安排上既不靠前,也不靠后的弊端;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综上分析,选项C是正确答案。注意,不要把《魏律》和《北魏律》混为一谈。为了复习的方便,在此将刑法典总则发展的沿革归纳如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的第六篇《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唐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它有利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明刑弼教是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明初统治者也注意到纲常伦理对于巩固统治的重要性,主张“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即对于顺从其统治的良民用礼教引导,而对于不顺从的顽恶之徒就用法律严惩,因此又称为“明刑弼教”。注意,该法制指导思想在教材中没有提及,这种倾向希望考生注意。“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是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此外,考生还要掌握教材中提及的清朝一项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尚德缓刑”。
  14.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审刑院的设立。宋太祖赵筐胤为了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维护皇权和专制主义,在三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专理狱讼的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凡是地方上报的案件,也要报审刑院备案。到了宋神宗时期,审刑院撤销,三法司的职权才行恢复。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宣政院是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宋朝没有此机关。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而由大理寺变更而产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宋朝称大理寺,而不是大理院,况且大理寺属于三法司之一,不是皇帝专门监督司法机关的专门机关。大司徒是商朝和西周时期的司法官名称,而不是机关,况且宋朝没有此名称。
  15.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刑事特别法——《明大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运用专制权力宣传野蛮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威慑作用,以预防和减少犯罪,收到强化专制权威的效果,特制定刑事特别法——《明大诰》。明大诰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篇组成,其内容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和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因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轻罪重刑,或者无罪处刑,或者律外酷刑。为了推行《明大诰》的实施,朱元璋采用强制手段对《大诰》进行宣传普及,规定有《大诰》一书,依律罪减一等;无《大诰》一书,依律罪加一等。结果讲读《大诰》之风盛行。朱元璋死后,《大诰》逐渐被臣民忘却。综上分析,选项B是正确答案。《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正式法典,而不是特别法;《明会典》是行政法典,而不是刑事法律;《问刑条例》出现于明孝宗弘治年间,而不是明太祖朱元璋时期。
  16.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活动。此题出得有误。清末对刑律修订的主要活动是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也是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从本题题干分析,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应当是《大清现行刑律》,但是《大清现行刑律》并不是在1911年颁布的。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那么,选项C似乎是正确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颁布的,而不是清末颁布的。《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颁布的,而不是清朝颁布的。
  17.答案:C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在上述四个选项中,只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是由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这是一道记忆性题。
  18.答案:D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对民商事立法实行“民商合一”编纂体例的确立。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制定原则。其根据是民商法并无确定界限。除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行立法外,通常属于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均编入民法债编,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清末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没有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系统工作,谈不上所实行的编纂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9.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20.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21.答案:AC
  评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A选项是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依法服兵役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22.答案:ACD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任期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3.答案:ACD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国宪法的监督。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作为依照宪法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在具体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方面,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24.答案: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并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因此BCD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
  25.答案:ACD
  评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大量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6.答案:ABCD
  评析:考查要点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ABCD的选项是正确的。

  三、判断题
  27.答案:B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性问题。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一个社会中,除了法律以外,还存在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其他种类的社会规范。无论是何种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在强制性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其他种类的社会规范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它就主要是以社会舆论压力来保证人们遵循道德规范,这体现了一种强制。
  28.答案:B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作用对象的不同层次。“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揭示的是法律不同层次的作用,因此,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但它们的含义有所区别。法律作用的对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最初作用于人的行为,通过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来最终确立、改造社会关系。
  29.答案:A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其中,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在法律中规定行为规则,是国家立法的直接目的,因此,在这三要素中,模式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居于核心地位。
  30.答案:B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问题。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密切关系,一般来说,没有法律责任,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但是,如果说“追究法律责任都要通过法律制裁”,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要实施法律制裁,但是,在法律责任被免除的情况下,是无须实施法律制裁的。
  31.答案:A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解释的主体问题。考生要作对这道题必须对指定教材十分熟悉。因为,指定教材的作者关于什么是“法律解释”与其他一些法理学教材作者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指定教材的作者认为,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作的说明。他认为,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解释法律是任何主体都有权利进行的活动,而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简单的讲,指定教材的作者认为,法律解释的结果具有法定约束力。
  32.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9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3.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不能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4.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产生。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却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35.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直接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此,乡长、镇长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36.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7.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的,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
  38.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不管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还是列宁认为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阶级独掌的政权,其含义都指的是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要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毛泽东同志在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时,同样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39.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国家无需对这种休息作出宪法保障。所以,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非所有公民的权利。
  40.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司法机构。西周的中央机构由“六卿”组成,其中大司寇属于六卿之一,负责实施全国的法律,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官员,也是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可见,该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41.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在西周时期,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是“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债券为凭证上诉于官府,司法机关以债券为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综上分析,该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42.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刑具。西周时期对于犯有五刑的罪犯,要带上桎、梏、拲等刑具。“桎”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梏”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拲”是两手共一木而加在手上的刑具。可见,该题在表述上混淆了“桎”与“梏”的含义,因而是错误的。
  43.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廷行事和决事比。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的判决的依据。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廷行事不同于决事比,廷行事类似于判例,而决事比则是“比附断罪”。可见,该题在表述上混淆了廷行事和决事比,因而是错误的。
  44.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曹魏律》和《北魏律》的篇数。《曹魏律》为18篇,而《北魏律》为20篇,因此该题表述错误。为了复习的便利,下面将重要法典的篇数概括如下:《法经》6篇;《九章律》9章;《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曹魏律》18篇;《泰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武德律》12篇;《贞观律》12篇;《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宋刑统》213门;《元典章》60卷;《大明律》7篇30卷;《大清律例》7篇。
  45.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唐律中减等处刑的原则。唐律中五刑共20等,律文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是按照《唐律·名例律》的规定,两种死刑(斩刑和绞刑)和三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各同为减一等。比如,甲犯斩刑,减一等就是流刑三千里。如果犯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就是徒三年。但是对于笞、杖、徒刑,则上下推算。比如,乙犯徒三年,减一等就是徒二年半。可见,该题表述错误。这是一道超纲题。
  46.答案:B
  评析:考查要点是元朝的夜审制度。根据元朝法律,除了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不得加以酷刑。因此,该题表述错误。这是一道超纲题。
  47.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清朝某年的商事立法。1908年10月,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大清商律草案》,该草案因志田钾太郎起草,因此又称为志田案,以区别于清末在第一阶段的其他商事立法活动。该草案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五篇,这五篇中没有破产律。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破产律》单独立法。可见,该题表述正确。这道题部分超纲。
  48.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为“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49.答案:A
  评析:考查要点是国民党政权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特点。国民党政权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特点之一就是严格限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权限。这一内容特点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经过检察官终结侦查的案件不得自诉;第二,法定告诉或者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者请求的,不得自诉;第三,对于直系亲属或者配偶不得自诉。可见,该题表述正确。
  四、简答题
  50.答案: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则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名分,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因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如上面答案所归纳的那样,我们通常可以依据四类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其中,希望考生着重掌握第二种分类,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分类。
  51.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评析:考查要点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回答本题应当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并进一步展开说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五、分析题
  52.答案:该法学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实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大小上有区别,而且在内容和效力等级上也是存在区别的。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由于它的制定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广义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在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狭义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的获得,是和它的制定机关(主体)分不开的。在我国,制定法律(狭义)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53.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评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特征。回答本题应当阐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通过实际证明,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
  54.答案:(1)上述几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永远为正统,并永远为臣民尊重并加以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侵犯;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
  (2)《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也是中国第一个用了“宪法”名义的文件,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开端,同时也伴随着中国宪政观念启蒙运动的兴起,因此,该“宪法”文件的颁行具有一定的意义。
  (3)《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4)《钦定宪法大纲》的出笼,实际上是清廷在受到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进行的,因此不可能体现民意,也不可能维护臣民的权利,相反却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所以它不可能挽救清朝的统治。
  评析:考查要点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一项重要的立宪活动。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也给后来的统治者提供了这样一个经验:从此,无论是谁,都不得不用“宪法”来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依据。考生在回答此分析题时,不能只偏重于对该“宪法”真正实质的阐述,当然,由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其主要方面,所以考生就应当在其实质上多下笔墨,这是回答此分析题的关键。

  六、论述题
  55.答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中,审判权与检察权被我们统称为司法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都可以被看作是“执行权”,因此容易混为一谈,但是,事实上,两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判断权;而行政权从本质上看,则是一种管理权。
  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十分强调中立性。司法中立的主要内涵是指法院、法官的态度不应当受到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至少在具体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十分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工作效率。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往往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个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忙于维护社会正义,显然会极不协调。只有行使判断权的机构持一种中立的态度,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司法中立性的体现必须具有体制上的保障,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司法制度应当建立在将它与行政制度做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我国司法权严重行政化的现状。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具有不同的含义,司法独立讲的是机构、权力和地位的问题,司法中立讲的是态度、倾向问题。然而,两者又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会具有中立的态度。所以,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在于要独立于行政。
  评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司法的特征问题,也就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问题。司法具有十大特征: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稳定性、专属性、职业性、终极性、交涉性、非服从性和公平优先性。这十大特征之间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考生要想在这道题上得高分,仅仅熟悉教材是不够的,还需要额外掌握一些内容来充实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多看文章、专著,多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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