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42.C【解析】在唐朝,“律”是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指用以“禁止违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指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本题应选C。
43.B【解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本质是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选项B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
44.A【解析】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故本题应选A。
45.C【解析】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故本题应选C。
二、多项选择题
46.AB【解析】答案为A、B。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取代了日派衰落的自然法学派,成为19世纪三大法学学术流派。其中历史法学派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他们变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然地、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奥斯汀。他们强调对法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是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的共同概念、原则和特征。所以,按照奥斯汀的理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属于20世纪以后的法学流派。
47.ACD【解析】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前者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如法哲学等,后者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选项A、C、D属于应用法学。法社会学是与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相对的,是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的角度,对法学所作的分类,法社会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法学色彩。
48.ABCD【解析】法律制度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立法尚未上升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性和经常性活动,所以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逐渐要求法律制定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情况的发生,以此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另外,现代民主国家都要求在立法程序中坚持民主。故本题A、B、C、D的正确。
49.BD【解析】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故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包括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效力来源于政策的制定机关及其内部保障机制,而非法律,故选项A错误。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更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调整所特有的方式和机制,而得到更好的贯彻。故选项C错误。
50.ABC【解析】从1956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道路,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其主要原因有:历史方面的,如封建传统观念和势力还大量存在,因仇视旧法制而轻视新法制,沿袭战争年代依政策办事的习惯,等等;现实方面,如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政治体制的民主程度和权力的过度集中,政治决策方面的失误,等等。据此,本题应选A、B、C。
51.AB【解析】立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等。选项C、D的“高校民法典研究所”、“出版单位”不具有立法权,故其活动不是立法活动。本题应选A、B。注意: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而非“实施细则”,出题者可能出于笔误。
52.ABC【解析】设立军事法院的依据是《宪法》第124条第1款,该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现实中存在铁路运输法院。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第第3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但是,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删去了该条第3款,故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属于《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等专门人民法院”,尚不明确。在现实中,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是能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我国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专门人民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53.BC【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6条,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据此,选项A、D不能选。选项B、C的乙、丙,享有选举权利,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54.ACD【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选项A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第6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根据该条第7项,全国人大常委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对基本法律是否合宪,只能由全国人大审查;而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否合宪,根据《宪法》第62条第11项,应由全国人大进行审查,故选项B错误。
55.ACD【解析】根据《宪法》第3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对此注意以下四点:受庇护的对象只能是外国人;(2)给予庇护的原因仅限于政治原因;(3)庇护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4)给予庇护后,该享有庇护权的人不被驱逐或引渡。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A、C、D正确。
56.AB【解析】根据《宪法》第80条和第81条,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管、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必须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故本题应选A、B。
57.BD【解析】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选项B正确),在国家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政权组织形式只是一种形式,受国家性质所决定,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也具有反作用,任何国家性质都要借助于特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的映,具体来说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一个正当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是无法对国家进行有效统治的(选项D正确)。选项A的话说反了,选项C中“全民意志”错误,应为“统治阶级意志”故错误。
58.ACD【解析】根据《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据此,选项A、C、D应选。申请人定居在中国的,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申请人定居在外国并非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的情形。
59.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选项B、C、D应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自我组织”,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组织。根据法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决定。
60.ABCD【解析】明朝的会审制度主要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朝审、大审、热审。故本题应选A、B、C、D。九卿会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并“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热审创制于明成祖时,目的是在炎热天气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61.ABC【解析】宋朝为防范科举考试舞弊而采取的制茺包括:弥封举子姓名(糊名)、考试卷另由他人抄写呈上(誉录)和回避等考试方式和规则,以防科场舞弊。故本题应选A、B、C九品中正制,又名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
62.BC【解析】根据唐律,“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选项D,属于“于物不可备偿”情形。本题应选B、C。
63.CD【解析】《大清现行刑律》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故选项A、B不应选,本题应选C、D项。
三、简答题:
64.【答案】资本主义法律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65.【答案】(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是指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66.【答案】(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穿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四、分析题
67.【解析】村民委员会的举措,在下一意义上是在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但是道德的实施和实现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是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但这种内在强制力是较弱的,本案中,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即是明证。
(2)法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
(3)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这又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孙子女喊“爷爷”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法发挥作用。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道德的特长,使二者相辅相成。
68.【答案】(1)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较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上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①《宪法》第33条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的义务。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上违反平等原则。②《宪法》第12、第13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违宪法对公私财产保护的规定。③根据《宪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是行使检察权的依据,区检察院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进行,而不能根据自己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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