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培养单位:
秘书处已将材料工程、化学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工业工程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试行)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各培养单位的专用邮箱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收阅!。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