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大工程硕士培养工作总则(2)
Freekaoyan.com/2009-01-04
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
第一条 工程硕士生一律采用委托培养方式,入学前需要由学校、单位和研究生三方签定委托培养协议书。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协议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经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我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接受政治和业务检查。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二)复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入学手续者;
(三)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工程硕士生不得办理转学。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七条 工程硕士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所属单位保健部门出具证明,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经我校医院诊断,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予以休学。
第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二)已婚工程硕士生因生育需要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一条 办理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属单位批准并征得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停学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生停学以学年为限,停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但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休、停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书、休学证明书、单位证明,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我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休、停学期间,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所在单位证实,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
第十五条 凡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停学期满,不按时提出申请复学者;
(二)因病休学时间累计满一年,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后,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全学程内有二门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七)在学习期间无故拖延时间,严重地拖延培养计划或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恶劣者,令其退学;
(八)擅自弃学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的工程硕士生,由本人或导师提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退学的工程硕士生,不得申请复学。
凡予以退学、令其退学的工程硕士生,若在学期间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学习证明;凡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工程硕士生,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退学、自动退学者,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