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硕士教育核心教材建设工程实施办法(2)
Freekaoyan.com/2009-01-04
第十条教材建设工程由指导委员会领导,具体实施工作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负责组成公共核心课程教材编审委员会,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组成相应工程领域的核心课程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核心课程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教材编写和审稿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研究与编写工作的教师,各学校除了要在相应的工作经费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外,还应该在职称晋升、工作量计算和学术休假等方面制定并公布相关的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编写人员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而未能按编写计划完成编写任务,将被视为违约。因编写人员违约而影响编写计划且造成无法弥补的工作或经济损失时,指导委员会保留追查编写人员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请、推荐与评审程序。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组织(公共课程教材)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织(核心课程教材)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涉及的培养单位数量、工程领域招生规模、难度、范围等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核心教材建设工程资助教材编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写出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就课程体系和核心课程建设的系统规划、立项项目对课程体系和核心课程建设的作用、各年推荐的立项项目之间的关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构成及编写人员选定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明确地论述。
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单位数在20以下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的课程教材申报项目数首次不应超过3个,单位数达到20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的课程教材申报项目数不应超过5个。
《申请表》经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推荐后,报送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表》报送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每年11月。
通过专家评审初步同意立项的《申请表》由出版社签署意见后呈报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批。审批时间为每年3月。
第十四条 经过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批准的项目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正式公布,并通知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获准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与有关出版社签署教材出版合同,并于批准项目正式公布后2个星期内将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效的出版合同书报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2个星期内,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教材研究与组织工作资金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同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将通知有关出版社将立项项目资金的一部分(资助总额的60%)拨付给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负责单位或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人所在单位,剩余部分资金(资助总额的40%)在编写工作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与验收。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由工程领域培养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共课程教材)或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织实施(核心课程教材)。经过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助情况;教材编写工作的最终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编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书规定予以正式出版。
第十七条 作为教材建设工程的成果之一,正式出版的教材统一冠名为“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及出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稿酬标准及稿酬以外的经济效益分配问题等,由相关编者及其所在单位与出版社按照出版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