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请大家参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林业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政函〔**〕143号)和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林发〔**〕161号)精神,结合我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每年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其余各类采伐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要销售或运输的,须到**区林业工作中心申请办理《**市房前屋后及自留地零星树木自产证》,凭该自产证方可销售给本地木材交易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凭此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依据村(社区)、镇(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2018年1月1日起申请林木采伐的个人必须规范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村委会(社区)在《林木采伐申请表》审核意见中必须说明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原因是否属实,申请采伐区域内林木权属是否是申请人所有,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镇(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审核意见确认是否属实。
二、加强农民自用和培植业用材管理
为确保农民生产生活和致富增收的需要,根据市林业局要求,对确属农民采伐自留山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权到户的山林上采伐林木,用于农民自用和发展培植业的,按照其森林类别分别纳入集体天然商品林采伐限额和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年度总量不得突破集体天然商品林采伐限额和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的30%。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区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市林业局要求,全区农民自用和发展培植业用材年度总量为蓄积5610立方米。以农民自用和培植业用材名义申请采伐的木材严禁进入流通领域,严禁上市交易。
三、严格天然林和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在天然林抚育采伐中生产规格材。因灾害木、病虫害木清理和中幼林抚育项目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依据权属和采伐类型,在天然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内按照相关规定批准。
“十三五”期间,人工商品林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实施管理,但按权属、按各分项限额之间不能串换使用,不得超计划、超采伐类型实施采伐。为切实加强我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采伐范围,我局已制定下发了《**区**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规范。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和木片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林发〔**〕11号)精神,每年2月底前,区林业局将组织技术人员和各相关单位对辖区内上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采伐证的规定实施,是否存在超证采伐、违规采伐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森林公安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木材的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林区稳定。国有林场护林站、林业工作中心基层管护站、天保中心聘请的集体林管护员和公益林监测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林区的巡查检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有违规作业或乱砍滥伐等现象的要及时制止并迅速上报。木材检查站要认真负起检查责任,对无证运输木材或证货不符的,要一律就地扣押,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