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市教育和体育局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6—2017学年度民办学校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县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年检形式、标准及结论
年检实行综合考评,将年度现场检查评分和平时检查评分相结合,年度检查评分占80%,平时检查评分占20%。年度现场检查评分按照《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平时检查评分由各管理单位(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乡镇民办学校,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管理县直属民办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安全、后勤、办学行为等常规管理要求,按百分制进行评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分80—100分的确定为“合格”,60—79分的确定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结论不得评为“合格”:(1)违规招生办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财务风险,或违反收费规定的;(2)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或受到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办理办学事项变更手续的;(3)风险保证金缴交极差,或拒不履行风险保证金分期缴交计划承诺的;(4)在一年中未开展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的; (5)教育教学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三、年检提交材料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
2.《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
3.《2016年秋季学期民办学校聘用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
4.《民办学校现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在职在岗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
7.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协议及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三方共管”账户银行对账单(或风险保证金票据);
8.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9.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学校税务登记证;
11.学校校舍产权、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证明或合同;
12.学校所有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合格证;
13.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意见书);
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
15.学校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书;
16.反映学校近期校貌、新改扩建及投入等材料;
1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外,请将上述其余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a4纸规格)提交。除原件外,所有提交材料均应加盖学校公章。
四、年检组织分工
(一)成立县教育和体育局年检考评组,负责全县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县直属民办学校年检考评工作,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局领导。
成员:行政审批股、安全办、计财股、教育股、职成股等人员。
(二)成立乡镇中心学校年检考评组,负责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考评工作。人员组成要求如下: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负责学校安全、教育教学、后勤财务等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至少3人组成。
五、年检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3月31日前)。民办学校对照《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要求,逐项进行自检、自评,填写《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并备齐年检提交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县直属民办学校报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乡镇民办学校报乡镇中心学校。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15日前)。年检考评组按《2016—2017学年度**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分标准》对民办学校逐校进行现场检查考评,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综合作出年检初步结论。请乡镇中心学校于4月15日前将分校整理成册的民办学校年检提交材料、《2016—2017学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初检结论汇总表》、本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总结材料报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三)抽查阶段(4月15—25日)。县教育和体育局将对乡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并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对我县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抽检。
(四)意见反馈阶段(5月10日前)。县教育和体育局年检考评组根据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现场检查得分、平时检查评分及年检初检结论,结合抽查情况,于4月30日前对全县民办学校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发至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属学校进行公示,4月30日至5月10日接受意见反馈。
(六)公布年检结论、下达和备案整改意见书阶段(5月20日前)。5月15日前公布年检结论,5月20前对年检结论未达“合格”标准的民办学校下达整改意见书。县直属民办学校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下达,乡镇民办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下达,并将整改意见书报送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乡镇中心学校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民办学校平时检查工作,与公办学校常规检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等评分,促进民办学校常规管理,提升办学水平。要精心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年检考评组,按时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任务。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要全面做好年检自查和迎检工作,认真准备,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在迎检工作中,民办学校要对照检查评分标准,提前准备好各类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和有说服力,否则考评组将不予采纳。考评组现场检查时,民办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到场汇报情况、接受检查。
(三)对不按时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在年检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民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年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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