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吴素真案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走向第2页
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已经不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立法的困境说明:这一看似是某一狭窄专业的行业立法,实际上它牵涉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如果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有关权益法规,例如《监护权法》,精神卫生立法就将独木难支。而从立法本身来看,究竟是以精神病人权益保护还是以社会秩序的规范为核心,也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
四、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走向的分析
历经二十余载、十多次修改后的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草案》确定的立法宗旨是: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依此草案,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精神疾病衍生的社会问题也正是精神疾病不同于普通疾病的特殊之处,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正如硬币的两面,忽略任何一面都是不恰当的。从吴素真案可以看到,正是对精神疾病可能引发后果的恐慌,造成了第一医院错误的判断。不止于此,社会上对于精神病患者避之惟恐不及的心态也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因此,在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需求,而要达到这两个要求,就必须规范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至此,我们得出的判断就是:以规范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为核心,建立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体系。
在收治程序的规定上,应当明确两个方面:1、由于医疗是民事合同行为,决不决定入院的权力就在于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为此,必须加快我国《监护权法》立法步伐;2、如果精神病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必须经公安机关强制羁押、委托鉴定后强制送治。除此之外,医院等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强制送治的权力。
关于精神病的诊断,有人说“把精神说清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也是一种极度的冒险”,这说明精神病的判断没有刚性标准,要求一部法律来标定精神病的边界是不现实的。但是,精神卫生立法有必要对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鉴定资质等级作出明确规定。
而对于精神卫生领域医患纠纷的证据问题,综观吴素真案的起伏,可以看到医疗事故鉴定的明显瑕疵: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其公信力一直受到强烈质疑;其适用范围很窄,因为不是所有医疗过错都是医疗事故。事实上,医疗事故鉴定在国外也并非运用在医患纠纷的解决上,而是作为界定医院和医生过错、对执医资格进行处分的依据。因此,立法有必要确定具备国家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司法鉴定的核心证据地位,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司法鉴定较医疗事故鉴定具有更强的证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