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小编寄语: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范文,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监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安监局名义下达的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局领导成员有关情况;
4.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7.安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故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布方式:
1.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xx县安全生产简报》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我局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我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