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第2页
评估工作环节。第十九条除增值税发票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四年月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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