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徽章着装管理办法
本文作者:黄永翔 文秘网原创投稿xx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佩戴标识性徽章与着装(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正规化建设,树立和保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仪表,体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特有标识,区别其他社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结合宝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状与实际及执业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徽章为直径46mm,中间为天平图标加法律服务工作者(缩略)汉语拼音字首fg,上半部为汉字宝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下半部为汉语拼音宝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色泽为兰底,字、标均为白色;
三、服装为,春、秋、冬为藏兰色西装全套,夏装上衣为月白色长、短袖衬衣,下身为藏兰色长裤,西装领带为黑色;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应着正装执业,同时佩戴本标识性徽章,着西装时佩戴在左领位置,着夏装时佩戴在左上衣口袋上方;
五、徽章由协会为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配发一枚,不得转借,未予注册执业的应交回,丢失可申请补领但应交纳制作费;
六、徽章、服装,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随变化而调整;
七、本(暂行)规定于徽章配发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