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征缴环节存在问题的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就是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实行职工住房商品化后,住房公积金也是一项惠民政策。笔者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公积金单位征缴不到位、工资基数未足额、私营企业未缴、征缴公积金监督乏力等问题,针对缴纳环节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共研。
一、公积金征缴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内职工公积金缴纳基数未足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如从2014年10月起调整增加职工工资2016年兑现、五年一档正常晋级增加工资、职级职务并行增加工资、正常晋标增加工资,因人社主管部门没及时调整兑现,补发期间长,数额较大,单位没有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还有“(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也没有列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二)体制外职工公积金大多数未缴纳。私营企业等体制外在职职工没有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都列入“计时工资”,审计中发现极少数私营企业即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3个月试用期间是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私营、集体、外商投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户公积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
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审计工作发现除极少数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外,特别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长期没有给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每年国家、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指标名额非常少,就业人数有限,大绝多数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毕业生、高职高专毕业生都只能进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在体制外企业就业的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惠民优惠待遇政策。
(三)体制内单位自主招聘职工公积金未缴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职工,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单位编制紧、任务重人员少,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了部分临时人员,以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如部分基层医院自主招聘护士、医生,工资每月300至500元,绩效工资与他们无缘;自主招聘的人员数量远大于计划招聘人数;既在较长时间不能同工同工同酬,因无编制,在单位地位也低,任务又重,而且没有给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这一惠民政策执行中硬是与自主招聘职工无缘。
二、公积金征缴环节问题原因分析
(一)经费无来源,住房公积金单位配套部分不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计划内招聘人员)正常增加补发工资没有进入公积金缴纳工资总额,单位按照12%配套部分不到位,没有财政预算经费。年初公积金财政预算是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上年度12月实发工资额申报预算,凡是在预算年度内正常晋级增加补发的工资、奖金、文明单位、档案达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综合治理增发的奖励工资都不在公积金预算经费内,单位就是想给职工配套住房公积金,也是无经费来源。
(二)自主招聘职工,维权成本高。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工,为了能保住岗位,住房公积金待遇无力维权。自主招聘人员,招聘单位管理控制有绝对的权威,面对当前就业压力大的特点,对自主招聘人员来说,在岗位稍有不注意都难保岗位的情况下,还去维权,岂不是“鸡蛋碰石头”。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人员,同工不同酬、地位不平等,他们永远是“弱势群体”。一心只想保住现在的就业岗位,明知自己的权益有损害,也只能“忍气吞声”罢了。
(三)私营企业职工公积金执行政策被“边缘化”。据调查了解除极少数企业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绝大部分缺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异军突起,飞速发展,占了我国企业的“半壁江山”,容纳了千百万各类大学生就业,职工为企业和国家作出了贡献,理当应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惠民政策所带来的福祉。针对私营企业异军突起、为社会提供大规模的就业岗位,国家在公积金顶层制度设计时考虑到了保障职工的利益问题,政策、制度不缺位,而在政策执行时被“边缘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规定不缴或是少缴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缴存,维护职工利益的比较稀少;对不缴或是抗缴的,由公积金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更是“奇闻”。私营企业等给职工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受利益驱动执行政策不到位、公积金主管部门监督乏力是最主要原因。
从法律角度看,公积金执法管部门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公积金制度公信力的缺失,不缴纳或少缴纳的单位很少会受到任何处罚,那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积极性就会下降,甚至依葫芦画瓢逃避缴费,那无疑是对已经很困难的公积金缴纳环节雪上加霜。对不缴公积金的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单位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就是对奉公守法企业的伤害,极大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
三、公积金征缴环节问题对策
(一)政府部门要带头、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条例》。机关事业单位除每年按月工资标准申报的公积金预算经费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符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在职职工正常调资、晋级、奖励工资、各项考核工资,在补发后,单位要及时申报预算经费,政府及财政部门经审查符合属于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额,按各地公积金经费预算标准为其安排预算,报人大批准后执行。
(二)公积金主管部门加大缴纳环节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少缴或不缴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机关事业自主招聘职工、私营企业职工等弱势群体公积金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追缴补缴,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仍不执行补缴的,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三)监察、审计机关要对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失职,进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要适当安排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加大公积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查明公积金少缴或未缴情况,查明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领导干部,提出审计建议,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切实发挥审计职能作用。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政府主管部门应从公积金顶层制度设计上作出规定,在现行公积金制度内,对没有在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的群体来说,如个体工商户一直游离在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门外。推行没有单位、无法缴纳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具体办法是要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计算个人缴纳金额。缴存在一年以上后,就可按照公积金制度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