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论文
随着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民间纠纷呈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变化的发展趋势,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现结合巴中市巴州区实际,浅谈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一、当前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分析
(一)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偏少和素质偏低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协调。
一、人民调解人员不足。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上由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长等负责村上日常事务的2-3名相关人员组成,但他们一般“身兼多职”,不能专职专责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覆盖面窄,难以适应频繁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
二、人民调解质量偏低。村级人民调解人员大多缺乏法律知识积累,不能良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有理有据的调解矛盾纠纷,多停留在讲情面、谈道理的基础水平阶段,遇到矛盾复杂、涉法面广、专业性强的纠纷则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差。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多面向的是村民之间较小的争议和家庭内部的矛盾,若遇村民田间地头的争议,常有“一点小事,他们自己能处理”的心态;若遇家庭内部矛盾,更有“那是别人家事,不方便插手”的消极思想,最终出现了小纠纷不处理,大矛盾处理不了的状况,严重挫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人民调解经费无保障是阻碍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现实因素。
一、经费无保障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限制于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到某地调解一桩纠纷,往返步行往往需要几个小时,乘坐时下农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则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而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的现实因素,导致调解员辛苦工作的同时还要自掏腰包,阻碍了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二、经费无保障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不够。
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费短缺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各种纠纷隐患得不到及时清除,增大了矛盾纠纷的发生率。
(三)人民调解相关制度的滞后与调解工作的社会需要相脱节。
首先,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并未赋予人民调解工作与其重要性相称的法律地位。《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级调委会是下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组织。另外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之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故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十分有限。其次,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并未切实解决开展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问题。
三、当前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探索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新突破,应从基层环境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掘人才,形成完备的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把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建立和恢复村级调委会组织网络,做到村(社区)、单位、企业都建有调委会,各居民小组建有调解小组,坚持“求精品、求实效”的原则,形成一个循环联系的村级调解网络。要着力解决人数少、素质低的问题,充分利用当地的区位优势,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等参加调解工作,组成一支有规模、出实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抓好调解人员素质培训,为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强大的人力保障。
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切实抓好村级人民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与任务、基本原则与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等等。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调解人员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学习法律知识和调解技术,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新方法;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三)保障并加大经费投入,为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是开展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基层人民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村级人民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应该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