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3

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牵涉自己利益的问题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从而使农村的纠纷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一、**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县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的现状。截止目前,全县共建调委会359个,其中乡镇18个、村(居)303个、企事业单位23个,县直单位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委会1个,其他调委会13个,共有2477名调解员。在全县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调委会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网络,近年来,全县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3000余件,调处成功率在96%以上,各级民调组织较好地发挥了作用,防止了一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防止了一批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一批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一是类型多样化。由于我县是农业大县,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其类型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土地承包、经济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二是主体多元化。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壮大,群众生活水平和文化层次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近年来的矛盾纠纷往往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肇事等纠纷数量大大增加,其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四是矛盾易激化。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六个五年普法活动的开展,群众主张权利的意识增强,但由于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限制,导致意识形态上的狭隘性,使他们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群众之间不能互谅互让,一触即发,酿成重大刑事案件。

二、**县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数量不足。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由3-9名调解员组成,由兼职和专职调解员组成,各村民小组设有一名调解小组长。我县每个司法所有人员3到5名,乡镇人民调解员的角色主要由司法所人员担任,全县现在共有71名司法助理员,相对于50多万人的大县,71名司法助理员显得力量非常薄弱,力不从心。这些调解员有相当一部分是乡(镇)和村组干部组成,除了担任调解工作以外,还担任着其他职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二)调解人员普遍法律知识缺乏。由于调解员法律知识的缺乏,遇到纠纷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调解,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人情关系和风俗习惯等对纠纷加以调解。乡(镇)调解员主要由司法助理员兼职,近年来,司法所干部大部分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司法所人员变动又比较快,新进人员专业也不对口,法律知识气缺乏,对工作适应较慢。市、县、乡三级由于财力关系的原因,也很少组织调解员的全体培训会,大部分培训只批准司法所长参加,其余办理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非常少,对这项业务不能全面了解掌握。

(三)司法行政部门孤军作战,各部门的力量没有得到整合。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或共同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单靠司法所的力量很难调动这些部门的力量。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没有真正联动起来,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四)调解案卷不够规范。人民调解是由人民群众组成的一种群众自治组织对民间纠纷参与的调解,司法部对人民调解的案卷格式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好多的调解案卷是不够规范的:一是基层的案卷普遍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大多数案卷里只有规定的几种要素,调查收集的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各种证据少之又少,比如,经济来往没有条据佐证,只有简单的几句话加以叙述,伤害赔偿等案件缺乏原始条据。俗话说“空口无凭”,况且我们是在办理案件,是一件严肃的运用法律的过程。有的案卷里只附了条据的复印件,当事人在这边处理完纠纷,又极有可能拿着原始条据去走司法程序,极大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严肃性和调解案件的效率性;二是案卷里面的要素,如调解记录、调解协议等语言阐述不清,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很快明白纠纷调解结果和履行情况;三是村级调解纠纷所用的四联单设计存在一定的缺点。四联单设计过于简单,由于内容多,所留空格小,对纠纷的调解只能做简要的叙述,这种纠纷调解后一旦当事人反悔,什么证据也没有,致使纠纷反复率较高。

(五)调解员的报酬偏低。调解员的报酬以所办理的案件定为每件50元,试想如果有两个工作人员办案,这里面如果包括路费的话,计算下来所剩无几,甚至要做赔钱的买卖,如果是这样,谁还愿意去干这个事呢。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人民调解工作处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最前沿,起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长期以来,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认同,认为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各部门中,人民调解处在执法的边缘地带,显得没有公、检、法重要。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也认为人民调解不如公、检、法具有权威性,所以在人员的配备、待遇、装备等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逐级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员素质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充分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工作纪律。要明白做一名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己,甘于奉献,甘守清贫,要不怕吃苦,能够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所必须的法律知识,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使他们对人民调解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应用的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思想认识明确、充满活力的调解队伍。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县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管理、指导及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让人民调解为基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四)加强对社会各方力量的整合联动。矛盾纠纷发生后,与纠纷有关的单位能够积极出动,互相协商,互相配合,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或转化刑事案件,有利于矛盾的快速解决,把纠纷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让司法调解能够充分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机制,将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实施有效的对接联动。把所有的调解如工会调解、行业调解、消协调解等都能衔接起来,不断补充和完善,构建大调解机制,继续探索建立行业调解机构,从而形成和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为指导和管理单位的司法行政机关,平时要加大对人民调解业务的督促检查,加强面对面的指导,对于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随时纠正,促使全县各级调解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案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树立人民调解案件办理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每年可以适时组织几次人民调解案件现场观摩会,可以在全县范围以内,也可以联系周边县市互相学习。通过观摩,评出办理的优秀案件,也可评出问题案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村级调解组织所用的四联单,要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设计,及时加以改进,也可根据需要制作成人民调解案卷,具体做法可以灵活掌握,不必拘泥于形式。

近年来,**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充分发展,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了基层,为社会稳定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关注、解决,才能使人民调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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