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 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此外,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职能空间还应进一步拓宽,尤其需要挖掘特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验田”的作用。
(一)核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结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人员配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以本院为例,2010年之前下辖4个人民法庭,其中畈区2个,山区2个,法庭条件相当简陋,俗称“三无”法庭,即无审判场所、无专业设备、无办案车辆,4个法庭用房基本靠租赁。随着“两庭”建设的开展,尤其是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以来,法庭布局得以优化,法庭建设空前发展。对法庭的设置也作了较大调整,精简2个法庭,增加1个法庭。现有3个法庭中有2个法庭设在经济发展重镇和交通枢纽带,1个法庭设在历史文化名镇和旅游区域,辖区面积、人口比例更为合理。近年针对案多人少,将人民法庭管辖的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收回县级法院管辖,从而大大减轻了人民法庭办案压力。
审判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也就是说,审判是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其他职能都应当围绕核心职能来展开。目前,员额制法官的实行,使得原来法庭人员配置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部分审判人员转为法官助理,员额制法官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为了弥补基层法庭法官员额的缺位,一些法院采取派驻员额法官的办法,让一些取得员额法官资格的原来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同志,挂靠法庭办案。这些同志除了办案,还兼负其他行政性事务,平时一般不驻庭,案件分到手后先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填制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只有等到开庭时员额法官才到庭主持庭审。人民法庭俨然就是一个审判法庭,其核心职能被进一步彰显,而庭前调解、庭外和解、实地走访、现场开庭等原来人民法庭特色的职能则日益被忽视、被弱化。人民法庭正逐步与审判法庭同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核心职能并不等于工作重心,人民法庭具有人民法庭职能特色,人民法庭不能等同于审判法庭,二者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肩负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参与辖区综合治理等任务。一些人民法庭探索设立社区法庭、驻村诉讼服务站、家事调解室、亲子陪护室等等,力争突出特色,打造品牌,但多半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适时适当调整工作重心,突出人民法庭特色,将审判职能之外的其他重要职能应用到极致,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二)重要职能。
1、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非强制性和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作为价值取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经验。然而,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可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人民法庭职能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功能之中,通过特别诉讼程序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2、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目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需要建设培养一支懂法用法的人民调解队伍,这支队伍处在社会治安和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的“前沿阵地”,指导好他们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会议,分析存在的和潜在的矛盾纠纷,研究工作对策,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人民法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是业务指导,可以采取以案代训、以会代培、专项辅导、诉调对接等方式进行,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建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不隶属于所在地乡镇管理。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与辖区乡镇工作息息相关,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作为人民法院最基础的细胞,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1)找准定位,积极参与。审判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法庭在参与基础社会治理时应当做到有为而不乱为,到位而不越位;(2)围绕重点,主动服务。在当前城镇化建设热潮中,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司法调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预判,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3)延伸触角,提前介入。发挥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优势,在辖区各乡镇、村组广泛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变“坐堂问诊”为“巡回出诊”,实现“咨询不出门,调解不出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条件的法庭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
(三)特色职能。
人民法庭要立足核心职能,发挥重要职能,拓展特色职能。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特色职能有待进一步拓宽,要充分利用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发挥特色功能。(1)普法职能。人民法庭工作应当坚持与法律宣传相结合,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定期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提高他们维权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2)息访职能。以“结对帮扶”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下基层、听民意、解民忧”活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涉诉涉法信访案件;(3)回访职能。对相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判后回访,及时掌握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