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为保证质量,控制规模,对于 “自定”招生限额的有关专业学位类型,设定招生限额,招生单位不得突破以下招生计划上限:
法律硕士:200人;教育硕士:500人;MPA:200人;MBA,如本校有EMBA授予权,上限100人,如没有EMBA授予权,上限200人。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中附1。
其中,未下达各专业具体招生限额的,须在本单位总招生限额内录取,且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可分设学科方向的招生专业限定为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育训练学、内科学、外科学,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20人。
(三)各招生单位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中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