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因为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这个根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实质。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最大的权利。
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一)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
统一战线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
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不同时期既相同又不同。相同点主要是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统一战线都可以称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主要的不同点是,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同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民族资产阶级继续保持着联盟的关系,实现了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达到了既消灭资产阶级又把这个阶级中的绝大多数逐步改造成为劳动者的目的。简言之,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同民族资产阶级保持着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这之后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侨胞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任务,就是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一大法宝。
2、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结束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然是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大法宝。
3、中国共产党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的不可少的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针。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主要内容。
2、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6年,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各民主党派的阶级基础和自身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总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确立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三、实现民族平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实行自治政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主义。
1949年的《共同纲领》是第一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件。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和建立过程。
(三)关于民族团结。
总之,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的制度。它的实行,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充分发挥各民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