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复习指导:国际商务单证讲课(6)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第十章、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施跟单核销、逐笔管理的全过程。
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法规及特点
  1、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
现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主要有:
1990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1990年12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991年6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
 2、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①    以核销单为核心。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贯穿于发放和收回核销单并办理核销的全过程之中,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其附件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和有关核销手续。海关见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货物的验讫手续。出口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②    以事后核为基调。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在货物出口后,并且及时收汇或明确“去向”后,方可受理。换言之,出口单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门领取一定数量的核销单外,出口货物能否报关,何时报关无需也不应经外管部门认可。但收汇或明确“去向”后,办理核销手续,确能起到促进收汇、便于核销、避免麻烦之作用。
③    以全方位为范畴。一方面覆盖面广,出口收汇核销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涉及点多,核销业务涉及所有的出口单位、外运、海关、金融机构、外管部门诸方面和渗透在货物出口、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确“去向”的全过程。
④    以增收汇为宗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单的发放和出口单位不同,报关地点不一,规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销单的时间以及对不同的出口地区、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了不同的最迟日期和相同的核销工作日等办理核销环节,来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口收汇实绩,并及时、有效地促进安全收汇、催促逾期收汇。来源:www.examda.com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原则及其范围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即:
  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
  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三、     出口核销程序
  出口核销程序概而述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①货物报关前的申领核销单;②货物报关时的使用核销单;③货物报关后的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销单正本及其附件;④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
①    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②    海关在核销单正本和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③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
④    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注记核销号编号等信息供核销专用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⑤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正本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等附件办理核销。
⑥    金融机构定期向外管部门填报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
⑦    出口单位定期向外管部门报送核销单作废注销、遗失;出口收汇逾期未收汇;收汇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及其他费用情况。
四、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为了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称“企图”)在网上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旧版核销单于2001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 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关于核销单的差异查询: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第十一章、出口企业退税及有关单证
一、     出口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出口,我国实行退税制。凡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可凭单证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或产品征收范围的产品,退还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口计划内出口的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以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产品,或经批准的超计划产品,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外贸易(工贸)企业下达和增加的出口计划产品。但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下列产品不予退税:原油、成品油、未含税产品、援外出口产品。对于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海参、燕窝、干贝等高税率产品,须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退税。 对外贸(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可予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外贸(工贸)企业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纳税,中标项目完工并交付验收后,可办理退税。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包装物,材料经加工以包装物的形式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复出口的可办理退税。
二、     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单证
(一)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税登记。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30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账。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账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账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实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账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费用扣除率为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年结转与本年累计费用之和与本年购进和上年结转金额之和的百分比)。
(四)出口产品的退税审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①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
“出口销售发票”为结算正式发票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同号或订单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②    外贸专业公司应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③    工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④    任何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六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此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 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⑤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⑥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⑦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出口产品退税有关单证的审核
①    对自营出口销售账的审核。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②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账、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
③    退税的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④    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应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⑤    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⑥    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
(六)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
  报关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右上角自盖3X6厘米长方形“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专用联”印章。海关于验放货物出口后,加盖验讫章退还申报单位。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凡属转关出口产品要求退税的,报关单位应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再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后,可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加盖验讫章退回报关人,以便办理退税,出境地海关不再予以签章。
  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转关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应由出境地海关通知启运海关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二章、进口信用证的开立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i.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         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    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    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    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   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   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字样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   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   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   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   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   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   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作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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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