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200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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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4年 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备注
44020000.10木炭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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