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之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下载 , 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商务部已委托第一批 48 家备案登记机关办理。
2. 填写《登记表》 , 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独资经营者 ) 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 ( 地区 ) 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法》没有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设定任何资格条件 ( 与从事国内贸刷个体工商户相同 ) 此备案登记完全是程序性的。这种备案登记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 , 不对经营者取得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障碍 , 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外贸经营由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 , 既放开了经营权 , 促进了经营主体多元化 , 又可保证对外贸秩序的有效监管和维护。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还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登记。
《办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 30 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登记表》自动失效”。在 30 天之内只要到上述一个部门办理了手续,表格就视为有效。不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则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 , 特别是经营法定检验的货物;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进出口商品外汇不能核销;不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 没有帐户 , 进口就无法对外支付 , 出口不能结汇;新设立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 就无法依法纳税 , 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到海关注册登记 , 进出口货物就不能报关。
海关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 《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8)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 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 ( 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 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10) 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释疑之三、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相应分销权
中国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 , 但分销权并没有放开 , 因此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相应分销权。
除了已在中国获得分销权的内、外资企业 , 对于其他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 , 在其备案登记申请表“备注”一栏中将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公章。
外资企业的分销权应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时间表逐步放开;内资企业的分销权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不是什么进出口业务都能做。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范围一般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不是什么进出口业务都能做。例如:国家对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制定了管制法规 , 一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不能经营的。
国家规定为国营贸易的货物 , 需经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才能经营 , 如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及棉制品。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在经营限制类的商品时 , 还要受到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制度等方面约束。
